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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07-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7]4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积极实施再就业援助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以下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解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问题,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援助城乡“双零”家庭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建立和完善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就业援助机制为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跟踪服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岗位援助、信息援助、政策援助、保障援助等为手段,进一步推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明确工作目标。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本省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省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2007年年底前,要做到“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一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做到“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构建以市场为向导,政府调控、服务高效、运行规范的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机制。
  (三)实施属地化动态管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配备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城乡“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城乡家庭可以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向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放相应认定证明。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要在设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编号、台账、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全市范围内动态管理。实行城乡“双零”家庭销号制度,逐人、逐户落实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基本实现一户一人稳定就业的不再认定为城乡“双零”家庭。认定、销号管理的具体条件、程序由各设区市制定。
  二、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扩大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拿出适当比例的后勤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重点用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同时,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促进他们稳定就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都要拿出部分摊位用于城乡“双零”家庭就业。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优惠。
  (二)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各地要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好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活动,重点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社区服务岗位,特别是开发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病残人员看护、公益小饭桌、小学生接送等就业岗位,主要用于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3年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可相应延长。
  (三)鼓励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各地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研,制定项目创业计划书,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各地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再就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大力支持手工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要落实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3年期满,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个人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10%继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积极组织零转移家庭转移就业。各地要通过就地转移、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零转移家庭成员需要的就业岗位。加强省际间劳务输出协作,积极发展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组织和劳务输出基地。劳务输出机构要按照谁输出、谁管理的原则,认真搞好劳务输出后的管理与服务,协调用人单位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定期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协助处理好劳资关系,切实解决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输出人员较多的地区,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设立劳务输出服务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驻专兼职人员,为务工人员搞好服务,逐步建立起劳务输出项目考察、输出安置、合同鉴证到跟踪管理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三、夯实基础,完善就业服务
  (一)充分发挥基层平台作用。社区、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产生的城乡“双零”家庭。社区和乡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要向城乡“双零”家庭宣讲就业扶持政策,介绍享受政策的具体方法和办理程序,帮助办理《山东省再就业优惠证》和《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就业过程中的各项补贴,加强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
  (二)加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城乡“双零”家庭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主动为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加强职业指导,使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的观念,选择适合其特点的就业形式和路子。要采取多种形式,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再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双零”家庭,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扶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等各项政策,为城乡“双零”家庭尽快实现就业奠定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子女要纳入技能扶贫计划,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三)实行结对帮扶服务。在全社会开展向城乡“双零”家庭献爱心、奉真情、促就业活动,发放帮扶联系卡,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和城乡“双零”家庭结对子,通过提供岗位信息、政策咨询等措施,促进其就业再就业。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结对帮扶城乡“双零”家庭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帮扶责任制度和服务协议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落实援助责任人,开展“一对一”帮扶。
  四、明确责任,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扶持政策,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制定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为城乡“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社区建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促进的衔接。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城乡“双零”家庭。农业部门要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城乡“双零”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快捷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针对城乡“双零”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工会组织要协助政府认真做好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为城乡“双零”家庭提供就业援助。妇联组织要利用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发挥街道、社区妇联组织的作用,促进城乡“双零”家庭就业再就业。残联组织要积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安置、政策落实、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城乡“双零”家庭的残疾人积极就业。各类新闻媒体对就业援助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建立情况通报和监督举报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调度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加大督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城乡“双零”家庭就业的投诉求助渠道。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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