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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上海市学生军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6 生效日期: 2007-06-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发布文号: 沪教委体[2007]46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人武部、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07〕7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1.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和人武部、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普通高校要健全人民武装部与军事教研室专门机构,各高级中学、中等职校要由一名学校领导分管军训工作,要配备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在集中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2.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各高校要重视加强军事学科建设,科学合理落实军事师资配置工作,在短期内配足配齐军事教师有困难的个别院校,可依托部队专业部门的优势,采用符合各校实际的聘任方式,确保军事理论课教学质量。
  二、明确目标,提高质量。
  1.要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2.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大纲》(2007年修订版)和《高级中学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规范军事理论教材、军训时间及军训要求,提高学生军训工作的质量。原则上高校集中军训时间不得少于14天,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集中军训不得少于10天。
  三、落实保障,确保安全。
  1.切实做好集中军训期间的安全与保障工作。在军训期间,要切实做好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及防暑降温等工作。建立安全防范事故体系,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按照规范教育收费文件精神,做好集中军训期间的师资、器材、服装、餐饮、交通等保障工作,确保集中军训的正常开展。
  2.针对暑期特点,切实做好集中军训防暑降温工作。凡遇红色高温预警信号(35摄氏度以上)天气,训练内容和时间要予以调整,应将训练活动安排在上午10时以前和下午17时以后进行。如遇黄色高温预警信号(38摄氏度以上)天气,室外军训活动暂停。
  3.进一步加大对学生军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各区县人武部和教育局要依照上海警备区司令部、市教委印发的《上海市学生军训基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稿)(司军训〔2006〕1号)的要求,会同物价、卫生等部门对本区域所属学生军训基地的基础设施、保障条件、日常管理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军训的质量与安全,不具备条件的军训基地严禁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市教委学生军训办公室和上海警备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将组织对军训学校及基地的巡查工作。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和人武部的军训书面总结材料请于10月10日前分别报市教委和上海警备区军训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警备区司令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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