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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 2007-06-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疾妇[2007]5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高新卫生技术,务必依规定开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得从事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将本辖区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一经发现有相关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并依法从严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务必要加强对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的质量控制、统计信息、技术考核等业务管理工作。
  四、已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务必要认真按照文件的要求,加强机构内的制度建设和管理,建立严格有效的质控管理和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审批范围和技术规范开展技术服务,严禁此项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健康发展。
  我局将于近期组织对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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