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容环卫系统垃圾粪便装卸临时合同工生活补助和退养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并政发〔1990〕64号和并容环字〔2004〕12号文件,垃圾粪便装卸临时合同工终止合同时(包括此前已终止劳动合同者),按照装卸连续工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办理退养手续领取退养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以上14年(含14年)以下者,每届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参照我市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连续工龄满15年(含15年)以上者,按照改制民办公助清扫工办理退养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5〕7号)所定标准按月领取退养费,并随退养清扫工退养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不发生活补助费。
二、因工作需要,在原太原市环卫五队分队和我市不同城区环卫专业队从事垃圾粪便装卸工作的临时合同工,可连续计算工龄,由本人原单位提供工龄证明,现在所在单位或最终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核发生活补助费或退养费。
三、各区垃圾粪便专业清运队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包括此前已终止劳动合同者),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部终止合同,按上述办法发放生活补助费或退养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垃圾粪便专业清运队招用的临时合同工一律按相关规定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
四、垃圾粪便装卸临时合同工生活补助费或退养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