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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 2007-07-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157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以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求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与所有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维护广大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二)严厉打击拐骗、强迫他人劳动、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卖妇女儿童、侵占国土资源、违反劳动保障及安全生产法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解救并妥善安置被拐骗、强迫劳动的务工人员。凡自愿返乡的,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四)加快全市治理粘土砖瓦窑工作进度,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五)排查并督促具备合法手续的小砖瓦窑、小矿山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全面清除非法“职介”、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二、范围和重点
  全市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城镇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聚集地非法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包括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做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决定成立郑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此次专项行动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管、建设、工会等部门参加。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三)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在专项行动中,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规定的关闭范围,加大工作力度,对非法砖瓦窑场立即实施关闭,严肃查处;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勘探开采行为,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查处职业危害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
  (五)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县(市)、区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场小型煤矿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郑政办文〔2007〕6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砖瓦窑厂、小煤矿、小矿山的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三级管理责任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探索联合执法的方式和方法。针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信息上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每周五下午17:00前将方案中制定的三种报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报送郑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例要随时报告。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全面汇总各部门情况并于2007年8月22日前报送郑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要指派专人做好日常工作进展和报表相关数据的汇总记录及归档工作,务求按时、准确汇总和报送有关材料。
  联系电话(传真):67183327
  邮箱地址:weijs@hazz.l ss.gov.cn
  四、工作步骤
  (一)深入排查阶段(2007年7月1日―2007年7月25日)。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深入开展对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以及城镇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聚集地非法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排查工作。排查的主要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及矿产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要通过明查暗访,重点排查火车站、汽车站等流动人口聚集地非法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所的非法行为。
  (二)督查阶段(2007年7月26日―2007年8月5日)。根据各县(市)、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到各县(市)、区进行督查,听取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并深入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实地进行督查,对一些重点地区实行重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7年8月6日―2007年8月20日)。各县(市)、区要总结专项行动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加强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村办企业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并抓好落实,引导和督促乡镇、村办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用工,将乡村工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轨道,更好地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8月21日―2007年8月31日)。各县(市)、区要对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和督查组的意见,对专项行动工作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开展回头看,查死角工作,以巩固专项行动的效果。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排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登记造册,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要注意发挥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二)严肃处理。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非法用工、违法使用童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坚决依法关闭;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已经查出的非法“职介”和非法劳动力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厉打击其违法行为;对排查出的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三)妥善安置。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员情况,确保他们得到妥善安置。对智障及未成年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
  (四)标本兼治。要注意对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结合实际,研究建立根治小砖瓦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非法用工以及“黑职介”的长效监管和治理措施,防止无人监管现象的反弹。
市劳动保障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卫生局
市建委
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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