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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酒类生产许可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 2007-07-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7]172号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根据“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我委已将酒类生产许可(非白酒类)的审批工作委托下放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一些区县已陆续开始受理新办许可和到期换证的申请。为了指导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委托审批等有关工作,现就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及日常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事项
  为了适应委托审批新机制,我们将原申请表做了适当调整,申请表样表可从市商委公众网(//wsy.cq.gov.cn)下载复制。申请人填报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附件材料一式两套(附件材料的目录详见申请表第3页),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政务大厅接件受理。
  二、关于审批事项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审批工作:
  (一)审查申请表有关栏目是否填报齐全;
  (二)调查核实申请表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四)调查核实各项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现场勘察是否合符生产条件;
  (六)发现申请表、附件材料、现场条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指出,提出建议意见,指导申请人整改;
  (七)申请表、附件材料、现场条件都合符要求的,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再由主管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单位盖章。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存留一份(套),上报市商委备案一份(套),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时返还一份。
  三、关于证书领发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工作后,派员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送到市商委酒管处备案,领取统一编号和打印的酒类生产许可证,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
  四、关于日常监管
  酒类生产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除了做好委托审批工作以外,还应做好以下后续管理工作:
  (一)到期换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并交回旧许可证。凡是换证前后申请事项无变化的,可不再报送附件材料。换证申请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派员将申请材料一份连同旧许可证报送市商委酒管处备案,换取新许可证,原许可编号不变。
  (二)变更换证。生产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生产范围以及合并、分立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变更换证手续。生产企业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涉及变更事项的附件材料一式两套,并交回旧许可证。变更申请及附件材料经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派员将申请材料一份(套)连同旧许可证报送市商委酒管处备案,换取新许可证,原许可编号不变。
  (三)许可注销。生产企业终止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生产许可资格,收回许可证,并报市商委酒管处备案。
  (四)年度审验。生产许可资质每年年审一次,今年的年审工作应于8月25日前完成,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申报年审,年审表样表可从市商委公众网下载。生产企业填报年审表一式两份,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年审表一份于8月底前报送市商委酒管处备案。
  (五)监督检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查原料基酒来源是否合法,二查出厂产品是否假冒伪劣,三查是否执行到期换证、变更换证和年度审验制度,四查是否执行销售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依法查处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关于工本费
  根据《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 条、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01]186号)以及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公告的全市行政性收费目录,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含到期换证和变更换证)应当收取10元工本费。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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