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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非煤矿山接连发生透水或塌陷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3 生效日期: 2007-07-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安监管发[2007]78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近期,全国煤矿、非煤矿山连续发生了多起透水或地面塌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严重。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非煤矿山接连发生透水或塌陷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报》要求,督促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加强防汛和水害防治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密监控矿井附近的地表、地下水体,防止地表水倒灌矿井和矿下透水事故发生。进入汛期以来,大部分地区降水普遍增加,部分地区连降暴雨,造成地表河流、地下水位上升,水害因素增多。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认真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汛期水害防治、掘进工作面探水、矿井水害预测预报等工作措施,凡在汛期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矿山企业,要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确保安全度汛。
  二、加强尾矿库检查值班工作,及时发现、排除险情。汛期,各尾矿库运营企业要坚持24小时值班,特别是暴雨天气,要防止库内水位超警戒运行,采取积极措施,及时降低库内水位,防止洪水漫坝等事故发生。
  三、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对井下作业人员和尾矿库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展避灾演习,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及时到位。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各非煤矿山企业并监督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煤矿非煤矿山接连发生透水或塌陷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天津上海浙江海南广东西藏除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日,全国煤矿、非煤矿山连续发生多起透水或地面塌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损失严重。
  6月1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龙街镇一非法煤矿掘进头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经初步分析,该起事故是因山洪爆发,地面洪水通过相邻的老窑溃入井下,造成淹井。
  6月24日,山西省运城地区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原子沟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矿方瞒报事故,目前已控制11名相关责任人。经初步分析,透水水源为老空水。
  6月24日,广西自治区百色地区田阳县百育镇一非法煤矿井下发生透水事故,经抢救,4人获救,3人死亡。
  6月2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江西省九江市金峰集团有限公司洋鸡山金矿由露天开采转为井下开采后,原废弃深凹露天采场因近期连续降雨形成约150m3的积水,水压增大后,致使井下作业面顶部垮塌,积水灌入井下,造成透水,10名矿工被困井下。经全力抢救,被困人员于29日21时40分全部获救。
  6月29日凌晨5时,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金堆城钼业有限公司付店镇东沟矿区因近日连降暴雨,引起地面塌陷,造成3间临时工棚塌陷,5人失踪,目前仍在搜救中。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接连发生透水、塌陷事故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在暴雨条件下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严防矿山企业透水、塌陷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认真吸取上述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防治水工作的检查,加大对水害隐患的监控力度,并督促企业落实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抓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严密监控矿井附近的地表水体。进入汛期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降水普遍增加,部分地区连降暴雨,造成地质灾害和矿井透水事故。为此,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各矿山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认真检查是否制定并落实了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是否储备了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保证做到领导、组织、预案、物料、资金落实到位。凡在汛期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矿山企业,要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二、加强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各矿山企业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矿山的采空区情况,要分析查明采空区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三、加强掘进工作面探水工作。依据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分布规律等已有资料,凡遇到可疑地点,如断层、破碎带、河湖底部等有出水可能的地段,必须坚持先探后掘。掘进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 "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四、对由露天开采转为井工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投入生产。原露天开采形成的深凹采场,雨季极易积水,对井下采场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严防由此造成井下坍塌,导致透水事故的发生。
  五、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表建(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在采空区上方或地下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表建(构)筑物,一律予以拆除,疏散有关人员,防止因地面塌陷造成事故。
  六、加强水害应急救援工作。各矿山企业要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避灾演习,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和瞒报逃逸行为。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的生产活动。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事故、事故发生后瞒报和逃逸的,要严厉查处和打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的各矿山企业并监督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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