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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8 生效日期: 2003-07-28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根据可用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科学透明”原则。项目预算安排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透明度。 
  (四)“细化项目预算”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应根据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预算项目,对预算项目实行择优排序。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程序: 
  (一)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根据可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的规模,提出项目预算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部门提出的预算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部门。 
  (三)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初审意见对预算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经专项资金分管市长同意后送市长或市长专题会议审定。 
  部门和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五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定对项目滚动排序。制定、完善项目申报、论证、评审、备选、核定、实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可以保留不可预见费用,但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   为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及使用效益,在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时,应根据批准的预算项目以及用款进度按程序执行。 
  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门审核、汇总、填制《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表》(见附表),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专项资金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批,再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办理具体资金划拨手续。 

    第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用,应由部门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专项资金分管市长批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拨付。对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批准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由于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变更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部门统一提出调整预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专项资金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在年初预算以外,财政专项资金一般不予追加。因国家、省调整政策需要增加的项目,或市委、市政府决定增加的项目,首先在不可预见费用中安排,确因增加项目而需财政追加安排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和部门应按规定向市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决算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专项资金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凡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应进行相应修改,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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