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3 生效日期: 2007-06-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晋建建字[2007]19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
  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委托监理人。
  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企业资信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对于在建项目中低于《规定》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以收费低为由,推卸责任,降低工作标准。有关部门要对此类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受监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理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建立工程监理合同告知性备案制度和监理收费专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用打入指定账户,由账户设立单位按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将监理费拨付给监理企业。对不执行监理收费标准、签定阴阳监理合同、变相压价返还监理费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将其列入建设单位、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企业要按照规范和合同的要求,保证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岗。项目监理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三级岗位,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基本一致。项目总监须持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总监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国家级或省级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名单备案后,确需更改的,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报备案机关。
  监理企业应足额配置项目机构监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根据工程造价按以下原则执行:500万元以下不少于3人,500―1000 万元不少于4人,1000―3000万元不少于5人,3000―5000万元不少于6人,5000―10000 万元不少于8人,10000万元以上不少于10人。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度,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在监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其它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需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执业活动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企业注册,也不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培训教育规划,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目标的人才培训教育体系,系统地组织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要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注册和考核工作,建立监理人员信用档案,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从业人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作风恶劣,“吃、拿、卡、要”,与当事方串通作弊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积极开展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培训,通过企业内部制度约束、执业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途径,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并将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和市场行为的跟踪和监管,强化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监理企业和执业人员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七、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
  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131号),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立监理企业动态考核的长效机制,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今年下半年,对监理企业进行就位复查,重点核查不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标准要求、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工程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违反招标投标规承揽工程、签订“阴阳合同”、恶性压价竞争、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监理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强建设监理统计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采用先进的统计设备和手段,确保统计信息按时、准确、规范上报,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