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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5 生效日期: 2007-06-05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7]1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在总结多年事故调查处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事故等级的分类,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内容,事故调查的权限、时限,事故处理程序、处罚标准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条例》,依法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各司其职地做好相关工作。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查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不断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殊的,可先口头报告,随后书面续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严格按《条例》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开展事故调查。较大事故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杭州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为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延续性,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省部属、外地进杭、市属、杭州经济开发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仍由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暂不作调整。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专项资金,充分保障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事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杭州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持,市法制办、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以及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市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93号)中如有与《条例》规定不符的,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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