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出台调价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4 生效日期: 2007-08-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综发[2007]1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今年以来,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呈现持续攀升的态势。1-6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累计同比上涨3.3%,其中3月至6月连续4个月同比涨幅超过3%的年度预期调控目标。为了确保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8号)要求,现就严格控制出台提价项目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提价项目统计报告制度。为了避免出现集中提价和提价幅度过大的情况,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确需出台的提价项目,必须在出台前25天将拟提价方案(包括拟提价项目、出台时间、现行价格、拟调价格、调价幅度),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低收入群体影响程度及解决措施等,报省物价局备案。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不得出台提价项目。提价方案确定后,在不影响正常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要事先公告,留出社会评议期。列入听证目录的,要依法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二、恢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各设区市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上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情况,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环比、同比指数报省物价局。凡是未按本文件要求提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设区市,视同超过“两条控制线”,不得擅自出台涨价项目。
  三、建立提价项目“两条控制线”制度。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我省省级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原则上不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以外的政府提价项目。从今年第二季度起,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或达到)3%或月环比涨幅超过(含达到)1%的设区市,暂停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以外的政府提价项目3个月。
  四、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地方,在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显著上涨时,要及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众生活进行补贴,并将补贴情况书面报送省物价局。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省局将组织对各地调价项目的专项检查,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两条控制线”,仍然出台提价项目的行为,将通报批评有关物价部门及主要负责同志。

2007年8月4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