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二、提高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省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提出并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直接委托建管中心的,由建管中心提出并负责开展前期工作。
(二)项目前期经费,按照省计委核定的投资额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直接拨付给建管中心。结余经费留作建设资金使用。
(三)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坚决防止相互攀比,盲目追求高标准。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应该进行招标的必须招标,以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建管中心负责。建管中心在省计委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后进入,并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后退出。
(二)建管中心进入项目后,首先要与省计委、财政厅签订《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与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责任书》由省计委和财政厅负责,商有关单位拟定;《合同》由省计委负责,商建管中心和使用单位拟定。
(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工程所用设备,由建管中心依据有关法规,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四)省计委根据使用单位与建管中心商定提出的年度建设内容,审核下达项目年度单位工程投资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建管中心。
四、加强对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建管中心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工程项目中牟取利益。要按照降低造价、节约投资、提高效益、保证质量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同时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本着奖惩分明的原则,制定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明确对建管中心的奖惩。使用单位要依据《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二)省计委要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工期、施工质量及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并负责组织项目建成后的验收工作。
(三)省财政厅要依法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财务、采购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严格审核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结算和审查工程财务决算。
(四)省建设厅负责对项目实施中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省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查处,确保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