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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3]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 
  (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二、提高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省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提出并负责开展前期工作;直接委托建管中心的,由建管中心提出并负责开展前期工作。 
  (二)项目前期经费,按照省计委核定的投资额度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使用单位;没有使用单位的,直接拨付给建管中心。结余经费留作建设资金使用。 
  (三)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坚决防止相互攀比,盲目追求高标准。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应该进行招标的必须招标,以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规范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建管中心负责。建管中心在省计委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后进入,并严格按照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的要求,组织施工建设,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后退出。 
  (二)建管中心进入项目后,首先要与省计委、财政厅签订《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与使用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各有关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责任书》由省计委和财政厅负责,商有关单位拟定;《合同》由省计委负责,商建管中心和使用单位拟定。 
  (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工程所用设备,由建管中心依据有关法规,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 
  (四)省计委根据使用单位与建管中心商定提出的年度建设内容,审核下达项目年度单位工程投资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建管中心。 
  四、加强对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建管中心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工程项目中牟取利益。要按照降低造价、节约投资、提高效益、保证质量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同时由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本着奖惩分明的原则,制定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明确对建管中心的奖惩。使用单位要依据《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二)省计委要依法对项目资金使用、工期、施工质量及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并负责组织项目建成后的验收工作。 
  (三)省财政厅要依法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财务、采购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严格审核省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结算和审查工程财务决算。 
  (四)省建设厅负责对项目实施中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同履约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省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真查处,确保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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