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地税函[2007]220号
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我局与市国税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广州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35号,以下称“135号文”),文件已下发各单位。现将执行该文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13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第2、3点规定,纳税人应于2007年5月底前到经管税务机关办理2006年10―12月以及2007年度减免税申请,鉴于市局5月30日才收到市国税局交换过来的正式文件,纳税人到企业管理中心办理《福利企业残疾人用工情况登记表》确认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局属各单位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6月15日,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再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月底。
二、由于“大集中”系统中暂时没有“135号文”附件1的《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纳税申报附表》(以下称《申报附表》),现正在向“上线组”提出需求。在需求未实现之前,请各单位提供《申报附表》的电子文档给纳税人自行打印,申报营业税时与营业税申报表一并提交经管税务机关;对于实行网报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网报后自行从我局网站下载打印《申报附表》,填列后邮寄给经管税务机关,或由经管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方便征纳双方的措施收取《申报附表》。
三、经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做好台帐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四、我市经认定具备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福利企业名单见《转发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对我市福利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的通知》(穗地税函[2007]25号)。
五、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