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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6 生效日期: 2007-08-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7]39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普通发票代码编制的实际需要以及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中对收购发票种类代码编制的特殊规定,省局决定重新修订并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给你们,2004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47号)同时废止。海洋石油企业发票的编码方法仍按省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企业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省局2004年5月24日以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转发)和总局CTAIS系统中种类代码编码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案。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一)第1―8位的编排(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广东省为4400。我省行政区域统一代码详见附件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2005年以05表示,依此类推。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国税行业划分共六类: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二) 第9―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一发票种类的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如下。
  1. 第9位为发票类别代码。即在第8位行业类划分的基础上,再用0-9共10位阿拉伯数字在第9位中进行编排。第9位的编排规则:
  (1)“工业”类中第9位不进行细分。
  (2)“商业”类中第9位细分为:1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2广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3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6广东省商品销售刮奖发票、7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加工修理修配业”类中细分为:1广东省加工修理修配统一发票。
  (4)“收购业”类中细分为:1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2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3广东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5)“水电业”类中细分为:1水发票、2气发票、3电发票。
  (6)“其他”类中细分为:1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4海洋石油发票。
  2. 第10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分别是: 1第一批、2第二批、3第三批……依此类推。
  3. 第11位为发票联次代码,分别是:0定额发票、1一联发票、 2二联发票、3三联发票……依此类推。
  4. 第12位为金额版面代码,分别是:0为电脑版发票、1为个位发票或定额1元发票、2为十位发票或定额2元发票、3为百位发票或定额5元发票、4为千位发票或定额10元发票、5为万位发票或定额20元发票、6为十万位发票或定额50元发票、7为百万位发票或定额100元发票、8为裁剪式千位发票、9为裁剪式万位发票。
  (三)印有企业名称发票代码的编排。
  第1―8位代码按总局规定的编制规则进行。在第9位(发票类别代码)中统一用0表示;第10、11、12位为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企业编码,各市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代码由各市自行编制。
  具体的编码规则详见附件2。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全省发票号码只代表发票顺序号码数。
  三、海洋石油企业发票代码和号码的编制方法按省局《关于印发〈海洋石油企业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的编制方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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