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荆政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5]20号)在全市贯彻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以来,服务手段和功能显著增强,整体实力明显提升,基本达到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水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中央关于支持“三农”发展的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稳健经营,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要坚决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的歧视性政策,动员和引导农业、林业、水利、粮食、供销、水产、农村卫生、医疗、保险等涉农部门及县以下单位,将国家有关部门返回农村的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非税收入、社保资金、医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根据国家关于代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将农村信用社列为市、县两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业务归集代理银行。严禁以存款为条件向农村信用社拉赞助、索钱物,违者要严肃查处。
二、规范政府行为,减轻农村信用社负担
(一)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监督检查。对农村信用社的检查,除金融监管、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外,其他部门的检查均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行。
(二)严禁乱摊派和乱收费。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严禁巧立明目收取各种赞助费、服务费;严禁违反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强行推销产品和订阅报刊。对农村信用社收费要设立收费负担卡,严格监控,凡发现有乱摊派和乱收费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三)严禁干预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管理。各级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不得强迫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和实施不符合市场规划的信贷倾斜;不得用农村的信贷资金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不得非法调用、挪用、转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的人事安排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减免农村信用社在收受和处理各种抵贷资产中应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2009年底前实行困难性免征工商费用和手续费用。
三、优化信用环境,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步伐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市)建设,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推荐优质支农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投资回报稳、风险较小的优质支农项目,要优先推荐给农村信用社,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
(二)依法制裁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行为。各级监察、司法机关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凡涉及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有关单位要提前告知相关农村信用社。有关农村信用社要依法落实信用社债权。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起诉到法院的,要依法审理,提高结案率和执行率。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最大限度挽回资金。
(三)各地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对尚未还清农信社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可根据县市区清收盘活领导小组的意见由财政部门按月扣发工资抵还贷款。对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由当地财政部门区分单位类别和用款性质逐笔甄别,确应财政承担的部分欠款,由各级政府列入预算予以还清。
(四)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划转的不良贷款,以及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同级政府要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央行票据兑付工作,确保央行票据按期兑付。
四、加强检查督办,确保政策落实
近年来,中央、省、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政策和办法,各级政府要建立检查监督机制,抓好督办,把各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农村信用社更好、更快地发展。
五、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要进一步建章建制,在内部管理、贷款发放、风险防范等方面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做好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清收不良贷款和支农等各项工作。要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以转换机制为核心,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