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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机电处转发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1 生效日期: 2007-06-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机电处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商办产函[2007]4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申请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企业于6月6日下午2:00来我局225会议室开会,布置验收工作。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冯守华 杜磊
  联系电话:65257159 85163034
  传  真:85163034

北京市商务局机电处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对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更好地利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促进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根据《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商机电发[2004]160号)规定,现就做好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助项目验收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上一年享受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以及以前年度部分推迟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时间
  组织验收工作应于2007年7月底完成。逾期项目不再受理迟验收的申请。
  三、验收方式
  各地方企业执行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中央管理企业执行的项目,由商务部、财政部验收。项目承担企业应当为项目验收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相关要求
  (一)地方主管部门要在总结上一年度验收工作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的组建与专家的选择,必须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并严格按照《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
  专家组成员中,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财务专家应为注册会计师。
  (二)有属于《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并按规定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研发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研发资金的企业,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地方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验收项目出具结论性意见,并在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一)中予以注明。
  (四)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在汇总所有验收项目材料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及技改贴息政策绩效总结。验收文件以及相关电子文档、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应在2007年7月31日之前报送商务部、财政部(验收文件所附材料仅送商务部)。
  各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纪律,精心安排,认真总结,确保项目验收及追踪问效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或者其他情况,请及时报告商务部、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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