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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52号

明山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本溪市大峪地区崔家哨和宏峪及东沟棚户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大峪地区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峪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进行补偿,耕地按10倍补偿,林地、园地按6倍补偿,建设用地按7倍补偿,未利用地按3倍补偿。安置补助费,耕地按18倍补偿,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按4倍补偿。其中,菜田年平均产值为3000元/亩,旱田年平均产值为2000元/亩,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产值参照旱田标准。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按《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对征地范围内农业户和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本溪市征地动迁安置补偿标准》(本价发〔1995〕81号)规定予以补偿。对于本价发〔1995〕81号文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其他行业标准或参照市场重置价格确定补偿标准,经用地单位、产权人及土地征迁实施单位三方签字盖章后补偿,并按顺序装订成册、登记建档。
  四、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安置条件。在征地范围内,必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以下简称房照),并有与之相对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有该区域的户口及与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经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要求。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拆迁公告大会后向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集体土地上持有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前,一并办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认定书》。
  (三)补偿安置方式。根据拆迁范围实际情况,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
  (四)户数的计算。对合法被拆迁人只有一个房照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而分为多个户口的,仍按一户对待,并以与房照相符的户口为准;对有一个户口多份房照的,原则上按一户对待,但同一户口应单独立户而尚未办理分户手续的除外。
  (五)住宅房屋还迁安置套型参照下列标准。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
  (六)房屋安置,实行小区统一安置,单元立体分配。
  (七)货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予安排宅基地,按核定后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评估价格低于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的,按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予以补偿。该地区(项目)安置住宅平均售价由物价部门确定。
  (八)房屋产权置换。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核定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货币补偿。要求增室的,经用地单位批准,可给予增加1个居室。
  (九)核定原房屋建筑面积方式。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与房照建筑面积正负差在2平方米(含2平方米)以内的,以房照建筑面积为准;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房照2平方米以上的,以房照建筑面积加2平方米为准,其余建筑面积按本价发〔1995〕81号文件作价补偿。
  (十)有合法房照的被拆迁人动迁时各项补助费用标准。
  1.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在过渡期间发给临时租房补助费,每户每月200元;
  2.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一次结清;
  3.被拆迁人使用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集体土地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安置。
  1.有建房批准手续,但未建房屋的;
  2.在封区期间突击违章建房的;
  3.有该地区户口但无房照的;
  4.有合法房照,但户口不在征地拆迁区域内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只对原房屋进行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十二)拆迁安置。过渡期限为自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超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对集体土地上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工商营业执照、合法房屋产权、经营场地或房屋的集体及个体工商业户,拆除其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市房地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除虽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注明为住宅的营业用房,其经济补偿按照评估价格执行,其安置仍按住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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