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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30 生效日期: 2007-05-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7]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化我市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流通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培育商贸流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z2005?{19号)精神,现就培育我市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z2005?{19号文件精神,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流通方式、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核心,在商贸流通领域,重点培育一批总部在我市,主业突出、竞争力强、有发展潜力的流通龙头企业,带动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争取用5至8年时间,培育15至20家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使这些企业的销售规模、盈利能力、网络控制能力大大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我市商贸流通领域起到龙头带动作用。
  二、扶持对象
  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规模、盈利能力和市场网络控制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比较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能带动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行业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的流通企业。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批发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企业(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由贸发局牵头另行制订)。经认定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纳入我市商贸品牌建设内容,享受相关的政策扶持。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市财政扶持商贸业发展的各项资金适用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现有“挖革改”资金规模的基础上新增1000万元,并在“十一?五”期间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扶持,具体的“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引进、应用国际先进的流通业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应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改造传统流通业,提高我市流通业科技含量。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研究开发、应用新型自动化技术、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采购、配送、营销能力,可纳入市科技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开展电子商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具有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可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绿色通道制度。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在办理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事项审批时,实行先行审查、并联审查,优先办理。
  (四)对商贸流通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仓库、冷库、屠宰场、报废汽车拆解场和农产品仓储设施建设用地,按照闽政?z2006?{25号文件规定,可以按仓储用地政策实行公开出让,公开出让价按收储价加收储费用确定,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低于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五)企业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大型物流设施的,若作为自用自营项目不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可按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如发生转让,则按市场价补缴地价差额。
  (六)鼓励、支持重点流通企业开发建设岛外商贸流通设施,促进岛外商业的繁荣。各有关部门对参与岛外商业设施建设的龙头企业,优先支持。
  (七)对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运送生鲜农产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由市贸发局颁发统一标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贸发部门共同确认后,适当放宽白天进入市区的限制,在城区的行驶路线、停靠地点等实行绿色通道,给予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八)鼓励、支持集团化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对内资连锁企业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经税务部门认定,免征增值税。
  (九)进一步在商贸流通企业推广应用商场信息管理系统(MIS)、销售时点管理系统(PO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银行卡资金结算系统、小额支付易卡通系统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改造、提高传统商贸服务业;适当降低POS机结算收费,提高购物消费银行卡结算比率。
  (十)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金融部门要建立适合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体制。针对商贸流通企业“小、急、频”的融资特点建立高效、专业化的授信审批流程,并在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重点企业适当的优惠与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鼓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工具。
  (十一)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大力发展票据融资业务,积极推广物流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新型贸易融资方式以及各类贸易避险工具,为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十二)解决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问题。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引进担保公司担保机制,充分运用以财产使用权、知识产权、持有的股权以及其他可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抵(质)押等措施,扩大贷款范围和规模。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可探索以自有动产、不动产及名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抵押贷款。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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