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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近年来,随着上海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一批美术品经营单位相继入驻创意产业集聚区,在推动创意产业功能拓展和集聚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涉外美术品展览,个别展览含有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符的内容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创意产集聚区内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管理,促进本市美术品市场和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决定于即日起集中开展创意产业集聚区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单位范围
  本通知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凡在创意产业集聚区内从事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区、县文化(广)局备案。
  二、工作步骤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6月15日为情况摸底和法规宣传告知阶段。各区、县文化(广)局要按照我局提供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名单,会同区、县经委对辖区的创意产业集聚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在集聚区内开设的美术品经营单位要进行实地核对,同时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的规定及文化部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要求详细告知美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
  2、6月25日前各区、县文化(广)局完成辖区内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内开设的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建立起信息详实的数据库,并于6月30日前将基本数据报送我局市场处。
  三、工作要求
  1、美术品经营单位的具体备案工作流程详见我局《关于做好本市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通知》(沪文广影视[2005]0891号)有关要求。
  2、对未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提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区、县文化(广)局要在政务公开网(栏)上及时公布已备案的美术品经营单位信息,并按月将备案信息报送我局市场处。
  4、在集中做好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同时,各区、县文化(广)局要加强对辖区内美术品经营单位的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发展态势和特点,要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和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方式,维护美术品市场的健康有序。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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