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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屠宰厂(场)监管严防疫病发生保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5 生效日期: 2007-05-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近来,永川区部分乡镇发生猪高致性蓝耳病(高热病)疫情。对此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鸿举市长、正其副市长均两次作出重要批示。为了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疫病防控,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市场供应,现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加工环节的疫病防控
  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站在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高度,组织屠宰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厂(场)严格进行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严防各类疫病在屠宰厂(场)内发生,保证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屠宰厂(场)检疫检验制度和屠宰操作规程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屠宰厂(场)严格实行“十不准,三必须”制度,特别要做到不收购病死生猪,不宰杀病死生猪,不转运病死生猪,不销售病死猪肉及其产品,对病死生猪及其产品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死生猪进入屠宰厂(场)和病死猪肉流入市场。同时严格宰前、宰中、宰后检疫检验制度,切实做到同步检疫检验,保证猪肉产品质量。
  三、强化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
  各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农牧部门一道,密切关注本地区生猪疫情动态,开展疫情监测,特别是屠宰厂(场)内的疫情监测。一旦发生各类疫情,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商委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同时要坚持“内紧外松”,把握舆论导向,控制舆情信息范围,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四、督促屠宰厂(场)多方开辟猪源供应渠道,保证当地市场供应
  在目前全国猪源偏紧的情况下,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严防疫病的情况下,要督促当地屠宰厂(场)多方开辟猪源渠道,稳定宰杀量,保证市场供应,防止市场出现脱销断档和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市商委联系人:张荣昌 联系电话:63851785,13983421155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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