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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4 生效日期: 2007-05-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7]79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丽水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现将《丽水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丽水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丽水市生态环境质量,美化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新型城市化的要求,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工业强市、绿色兴市”发展战略,以“艺术之乡、浪漫之都、休闲胜地”的城市特色定位为指导,按照“林之洋、花之海”的绿化美化理念,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优美城市景观,全面提升城市素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努力把丽水建设成景观保护得力、生态环境优美、绿地系统完善、绿化布局合理、市政设施配套、城市功能完善的园林式和花园式城市。2010年实现创建省级园林城市,2013年实现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
  三、主要任务
  根据总体目标,2008-2010年,市区新增绿地每年递增50%。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三项指标,2010年达到39.5%、34.5%和8.5平方米,2013年达到40%、35%和9平方米。
  (一)新建一批城市公园。市区每500米服务半径内建有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
  (二)新建、改造一批道路、街头绿地。市区形成林荫路系统,市区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三)拆除一批封闭式围墙。实施“拆围透绿、拆违建绿、拆临还绿、拆旧造绿”工程。加大旧居住区改造力度,绿地率达到25%以上。
  (四)建设、改造市区附属绿地。积极推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新建居住小区、单位庭院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市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占60%以上。
  (五)按标准建设农民新村,积极改造城中村。严格按城市住宅小区要求进行规划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绿地系统和布置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开发建设综合性苗圃。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市区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市区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七)加强城市生态建设。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南明湖、城市内河等水体沿岸绿化注重自然生态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城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80%以上,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60%以上。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 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八)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交、燃气、供排水、市政、环卫等专项规划实施落实,燃气普及率、万人拥有公交车辆数、公交出行比率、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城市道路亮灯率、人均拥有道路面积、用水普及率、城区道路机械清扫率、城区公厕万人拥有数等指标均达到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九)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及社会绿化活动。制定《丽水市城区义务植树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大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成立丽水市创建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莲都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与督查。各有关单位、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莲都区政府建立相应的创建组织机构,共同参与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二)加大投入,经费保障。加快建设“名人南明”、滨水公园、万象山公园透绿、富岭连接线城市出入口等公共绿地,每年投入足够的创园专项资金,用于市区道路绿化、沿街零星空地绿化、社区绿化、沿街景观等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造及美化。各有关单位应安排足额的绿化资金,用于单位庭院、附属绿地的建设、改造及管理。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兴办园林绿化产业。
  (三)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市创建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绿化考核、评比制度,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创建任务,加强对绿化建设、管理的督查力度。
  (四)科学规划,依法治绿。2007年完成《丽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丽水市城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按规划划定绿化用地范围,严格实行“绿线”管制;城市新区、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跟踪监督、竣工综合验收。绿化单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项目综合验收。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城市绿化办法》,结合丽水实际,完成《丽水市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绿化执法队伍,从严查处侵占绿地、非法砍伐、破坏绿化等行为。
  (五)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创建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使创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要开展创园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增强市民绿化、美化意识,营造全民人人参与绿化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完成绿化任务不力的单位和占绿、毁绿等破坏绿化的不良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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