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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30 生效日期: 2003-04-3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3]4号
 最近以来,全省人民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集中力量开展抗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工作。为了有效防止“非典”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和扩散,切断传染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加强交通运输“非典”预防控制是切断“非典”传染的重要环节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部门。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预案,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协同作战,科学防控。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断传染渠道,有效防止“非典”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协调组织好辖区内各类客运单位,航空。铁路、公路及城市客运单位都要积极主动配合,共同构筑交通客运防线,力保“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不出不久,切实把好预防控制“非典”疫情蔓延的重要关口。 
  二、进一步加强客运载体和场站的消毒工作 
  省民航管理局要负责监督各飞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客运进出港班机按照要求做到每日必须进行消毒。省内各铁路分局要负责监督对所管的车站、候车室及各进出旅客列车每日必须进行消毒。 
  省内各类汽车客运站、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及出租车要在当地政府和交通运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落实每日消毒的责任措施。汽车长途客运站及城市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必须设立消毒站点,实行车辆消毒责任制和登记制,张贴明显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日期,并加盖车辆消毒单位公章。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消毒措施不落实的客运站及客车、出租车不得营运。客车消毒所需费用,采取企业、车主、当地财政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公路客运防疫检查站点,要由市(地)政府及客运管理部门,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统筹设置。经市(地)政府和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的公路消毒检查站点,要对有明确标记的当日已消毒客运车辆立即放行,对未按规定进行消毒的客运车辆,要由公路消毒检查站点为其免费消毒,同时要在当地媒体上对未按规定进行消毒的客运车辆的运营司机和所在单位通报批评。高速公路的消毒检查要由出入口收费站一并承担。各类公路消毒检查点一律不准收费,对借防控“非典”之机乱收费的行为一定要坚决查处。 
  所有客运站都必须设立留验室,完善留验室设施并保证安全有效使用;所有客运站和客运车辆必须配备快速体温测试仪或其他质量可靠的检测体温设备,以便对全部旅客进行体温检测。检测时要严格保证卫生,避免交叉感染。 
  三、认真做好旅客及司乘人员登记和“非典”防控知识宣传工作 
  民航要进一步完善旅客的登记管理制度,铁路旅客列车也要建立旅客的登记管理制度。 
  公路长途客运的登记工作由各汽车站组织、客车司乘人员负责,登记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地址及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便追溯调查。旅客和司乘人员要认真填写,并交客运站妥善保存。不进站发车、不填写旅客和司乘人员登记表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准营运。在客车运行过程中,坚持始发、终到,中途上下旅客必须进入批准的客运站,对途中配载站点上下的旅客也必须做好登记工作,要严禁在路途中(非配载站点)停车搭载旅客或下车乘客,要加强长途客车中途休息站的消毒防疫工作。各客运站工作人员及司乘人员要注意观察旅客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旅客的异常情况。 
  四、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中止客运扭线和交通运输,更不允许阻断道路交通 
  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广大身体健康的旅客正常出行,保障防治“非典”药品、医疗设备。卫生材料以及社会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及时畅通。 
  五、要加大客运站场及旅客运输车辆“非典”防控工作稽查力度 
  为防止“非典”疫情扩散,特别是向农村扩散。各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可在高速公路出人口、干线公路路口和各城镇路口设置检查站点,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对不进汽车站的客车、没有消毒的客车、没有进行旅客及司乘人员登记的客车要立即查处并采取滞留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要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车辆要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管部门加强对营业性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落实本报告制度 
  所有进出本省的飞机、铁路列车、公路长途客车,均要与最终到达场站建立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车站及客车上发现周围有“非典”疑似病人或与“非典”患者密切接触者,必须立即报告;发热病人应自觉报告。对故意隐瞒、知情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可疑情况要建立有效的控制措施 
  公路客运场站及铁路、民航候车(机)室及各客运车辆(飞机)上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和“非典”病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同时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非典”防控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妥善处置。被污染的车站、隔离室、车辆要立即进行彻底消毒,与“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过的旅客也要进行隔离观察。 
  八、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管部门是道路旅客运输行业防控“非典”的主要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出工作重点,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防控责任制,把防控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站场、每辆客车和每位工作人员。同时,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做好防控工作。要公布监督电话,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监督;要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要给予严肃查处。 
  九、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公交客运和出租车客运的“非典”防控监管 
  城市公交客运和出租车客运的“非典”防控监管措施,由各市(地)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原则上,在“非典”预防控制时期要严格控制城市出租车跨城市经营长途客运。 
  十、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及公安、工商、卫生防疫、城建等部门都要积极支持交通部门及运管部门不断加强非典防控工作。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检查、阻碍防疫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本通告在省人民政府宣布防控“非典”疫情时期结束之前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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