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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预)售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申报行为。开发企业应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申请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
  二、实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网上申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为增加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杜绝一房多售现象,实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网上申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www.ccfdw.com)上即时公布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及楼盘详细信息。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按网上备案程序进行备案。购房人可查询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以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大商品房销(预)售动态监管力度。对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销(预)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政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四、加强商品房销(预)售广告监管。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应当注明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地点、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批准预售的项目名称、预售范围及批准文号。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的虚假销(预)售信息内容、虚假广告等行政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明确公寓类居住建筑的名称及性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对公寓类居住建筑名称统一界定为“居住式公寓”,其性质界定为“居住类建筑”。各有关部门按此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按建设工程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中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及公用配套设施用房,不批准进行销(预)售。
  六、加大前期控制力度,保证后期配套设施正常运行。为保证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后的水、电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各负其责,保证项目后期管理到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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