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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宣传贯彻〈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宣传贯彻〈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郑州市宣传贯彻《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2007年2月7日省长李成玉签发第102号省长令,发布了《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制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完善“六位一体”(“六位”即:一是各级政府,二是部门、行业,三是公安、消防,四是多种形式队伍,五是社会单位,六是社会群众)防控体系,健全“三防四制”(“三防”即:人防、物防和技防;“四制”即:领导保障机制、科技导入机制、宣传培训机制、督导查纠机制)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社会化防控体系的防火灭火能力,确保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相适应,努力推动省会消防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消防法法规、《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郑政〔2006〕20号)的规定,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明确本地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发展思路,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积极组建专职、兼职和义务消防队,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保障、交通、人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扶持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政策,切实落实经费、装备、人员、执勤等四项保障,不断推进其健康发展。
  (三)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等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现代传媒,广泛宣传《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及国家和省、市加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中所担负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发展,群策群力做好我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和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工作,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并加强消防训练。
  (六)社会消防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按照《办法》要求,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要及时通知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加以改正,对不改正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强力推动《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消防组织是预防、扑救火灾,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是我市社会火灾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缓解我市消防力量不足,实现消防力量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类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撑,社会消防组织的一些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严重制约着社会消防组织的发展和职能的发挥。该《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社会单位建立社会消防组织的职责,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经费、人员福利待遇等保障要求,明确了社会消防组织的法定职责,规范了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训练及业务指导,解决了目前制约社会消防组织发展的瓶颈性问题,为我市加快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发展,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管理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办法》的颁布实施这一大好机遇,成立《办法》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的宣传贯彻措施并认真落实。
  (二)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全面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各级要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通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方针,立足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努力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作为主体,公安合同制和政府、单位专(兼)职消防队为辅助,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组织为基础,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今后,《办法》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定,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凡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旧城改造区等新建的消防站,没有现役消防编制的,都应当按照国家消防队(站)建设标准,建成“四有”标准的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他社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消防组织。
  (三)加强领导,落实保障,促进社会消防组织健康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消防组织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发展思路,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落实四项保障:一要落实经费保障。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及乡(镇)政府建立的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专(兼)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负责解决,具体标准参照《武警郑州市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郑财预外[2006]39号)执行。二要落实装备保障。社会消防组织要建设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营房、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营房、配备人员和装备。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达到“有消防人员,有经费来源、有营房设施、有车辆装备”的“四有”要求。三要落实人员保障。各级要根据消防工作需要,招聘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消防组织人员在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四要落实执勤保障。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在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停车费。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能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管理,规范使用,不断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的履职能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办法》的要求,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管理。公安合同制、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要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参照公安现役消防队管理模式逐步进行规范,企业专职队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郑政文2006[181]号)要求,优化重组人员和装备,加快整合进度。年内,所有公安合同制、乡镇专(兼)职、企业专职队等形式的消防队达到统一建制称谓、统一招收条件、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的标准。要进一步完善执勤备战、管理教育、业务训练、装备管理、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提高队伍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制定出台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业务训练大纲,明确各职各类人员训练标准,加强对各类社会消防组织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制度,进一步规范执勤秩序,加强灭火救援协同演练,提高社会消防组织灭火实战能力。各类社会消防组织要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体能技能训练,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消防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五)强化监督,落实奖惩,建立社会消防组织长效运行机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级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工作情况的督察,建设情况纳入政府消防责任目标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工作措施得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将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能落实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责任、不能完成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目标任务的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全市社会消防组织依法规范、健康快速地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社会火灾防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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