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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军综[2007]7号

各有关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
  最近,铜梁、合川、潼南、巫山等地出现了部分非法违规造船摊点。这些摊点一无工商执照,二无税务登记,三无船舶造修能力,四无正规审批施工图纸,五无持证焊工。这种非法违规造船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船舶建造秩序,损害了正规船厂的利益,埋下了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为了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规范船舶建造行为,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应立即对辖区内的造船厂进行清理排查,对非法违规造船摊点给予严肃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行业管理,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依照国防科工委颁布的《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简称《船企标准》),加强行业管理,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超等级设计、超等级建造船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
  二、认真履行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一方面督促船舶生产企业落实造船厂(点)专项治理验收整改意见,帮助企业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协调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库区船舶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和岸线问题。另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强化行政部门安全监督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船舶工业企业在当前造修船任务繁重、生产节奏加快的情况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止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造船摊点,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要报告当地政府,并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其进行关闭取缔。
  四、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但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质量保障能力和生产能力的造船厂,各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要勒令其停产整顿,并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船企标准》规范其建造行为。
  五、对无正规审批施工图纸、无持证焊工的造船厂,立即通报当地船舶检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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