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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8 生效日期: 2007-05-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函[2007]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07〕1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国有农场[包括农垦企业、农业良、原种场(含农作物种子,种苗、蚕种、畜种、禽种、鱼种场),牧、渔、林场,下同]的税费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针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统一要求,从根本上减轻农场职工负担,建立规范的国有农场税费制度,调动和保护农场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推动我市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场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场职工合法权益。2.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贴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3.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区县应采取切合实际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并不断完善。
  (三)总体目标。1.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负担。全部取消农场职工所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烈军属优抚、民兵训练、文化、卫生、广播和乡村道路建设维护等8项)的收费。2.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国有农场税费制度,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建立和完善防止农场职工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3.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各项配套措施,促进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我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在国有农场系统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要求,取消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所承担的全部农业税、农林特产税。
  (二)免除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由农场职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对2006年当年收取的和过去年度预收2006年以后的土地承包费,要采取逐年退还的方式或者多数职工同意的方式如数退还职工,以确保改革以后农场职工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得降低。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予以补助。对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八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核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市、区县财政适当补助农场所属主管部门工作经费,为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职工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后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上限规定。一是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向职工收取的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上限严格按照改革前农场职工负担总额扣除农业税额和免除类似“乡镇八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并通过填发农场职工负担手册公开明确,手册之外的收费,职工均可拒付。二是实施税费改革以后的生产性经营性收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三是国有农场对场区内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筹资筹劳必须坚持“量力而行、职工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有关规定。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针政策,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场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是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场的关键所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协调,农场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派出督导组协助农场调整承包合同、宣传落实减负政策,妥善处理解决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
  一是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承包合同管理、搞好审计监督,防止变相增加农场职工负担。二是国有农场实行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公布职工负担的项目、标准和数额,农场主管部门设置监督电话,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三是实施税费改革以后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通过填发全省统一的农场职工负担手册公开明确。凡是手册以外的收费,职工有权拒绝。
  对加重职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推行国有农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四川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帐核算。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社会性收支》(财会〔2004〕5号)规定,正确核算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一是要将我市国有农场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基础实施建设的投入政策统一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二是要将国家在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农村能源、人畜饮水、品种繁育、技术推广、质量标准、涉农补贴等方面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场;三是把在低保、优抚、救济、救灾、扶贫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国有农场人员纳入政策范围一并安排实施。
  (五)抓紧制定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涉及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区县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摸清底数,制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实施方案,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市、区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农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国有农场公益事业发展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本方案的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加大对公益事业投入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确保将农场职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确保农场职工负担减轻以后不反弹,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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