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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新乡市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效能监察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5-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新乡市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效能监察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2007年新乡市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效能监察方案

  根据市领导5月7日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督查精神,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我市2007年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按照我市2007年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对有关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企事业单位在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按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施工保障等任务。
  2007年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为:新中大道工程、大北环道路、新延快速路、107国道与北环分流岛及自金穗大道至北环的第二层油面铺设工程、牧野湖水面拓宽及绿化景观建设、牧野大道、新二街、人民路立交引道、段村留庄营城中村改造、胡韦线建设、翟阳线建设、黄河三桥引线及与107国道互通立交桥工程、平原博物院等建筑及2006年确定的新区20项建筑项目等十三大项工程。
  二、效能监察对象
  卫辉市、辉县市、新乡县、延津县、原阳县、卫滨区、牧野区、红旗区、风泉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正职及主管副职,开发区管委会、市建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城中村改造办、市高管处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各有关乡(镇、办)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项目建设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市电业局、商业银行新乡分行、网通新乡分公司、移动新乡分公司等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以及主管副职在新乡市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可参照本方案予以责任追究。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
  (三)完成任务情况。即:是否按照2007年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分解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完成项目建设、施工保障任务目标。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王亚周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纪委常委牛晓辉、市建委主任原建国、市交通局局长卢湘原担任;成员有: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副主任田民生、市建委工程科科长马晓旺、市交通局工程科科长储宏才、市公路局路政科科长刘军。
  五、检查验收
  (一)由市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责任单位日常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市效能监察组。
  (二)市效能监察组根据市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督查情况,对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促其加大力度,提高效能。
  (三)根据2007年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中各项目建设的竣工时间、施工环境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时限以及施工保障各责任主体的具体任务完成时限,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于2007年5月底至2008年1月初对各责任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的督查和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任务完成差、工作有过错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于行政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对发生重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给于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记过错一次,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
  对个人的追究方式为:对发生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于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严重的,给于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于政纪处分。
  (二)城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结束后,效能监察组对效能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作出评定,并将奖惩材料交组织或人事部门存档,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观念,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城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不出现耽误和影响工期的问题。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个环节。各级监察部门要层层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效能监察方案,加大效能督查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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