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7]0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深基坑工程维护结构设计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不少于7人,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的,应经过原评审专家审核认可,必要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明确专人监督深基坑工程,加强监督深基坑开挖条件、项目经理到岗及质量技术责任落实情况、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的针对性、监测单位报警限值确定与执行情况,以及深基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情况等。
三、建设工程设计位置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原勘察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补勘,并出具补勘报告。
四、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档案。审图通过的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认可。重大变更包括基础型式、层数、结构体系、主要结构材料、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设计等改变,以及荷载变化、防火分区重新划分、建筑物位置改变等修改。
五、建设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工程检测单位《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对其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六、检测机构发现混凝土强度试件不合格,应当立即将不合格信息上传市钢筋砼构件质监分站。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本市骨干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砼非破损检测。
七、市安质监督总站应当建立建材生产企业质量等信息系统,记录产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质量记录良好的建材产品,在换领年度备案证明时进入绿色通道,并减少日常监督抽查、检测频率。反之,则实行重点监控,提高抽查、检测频率。
八、各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并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同时要重点监控,防止发生事故。
九、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开展质量评价试点,促进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高。
十、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市安质监督总站应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必要时依法处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