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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建建管[2007]0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深基坑工程维护结构设计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不少于7人,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评审的深基坑设计、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的,应经过原评审专家审核认可,必要时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明确专人监督深基坑工程,加强监督深基坑开挖条件、项目经理到岗及质量技术责任落实情况、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的针对性、监测单位报警限值确定与执行情况,以及深基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实施情况等。
  三、建设工程设计位置发生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原勘察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补勘,并出具补勘报告。
  四、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档案。审图通过的设计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认可。重大变更包括基础型式、层数、结构体系、主要结构材料、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设计等改变,以及荷载变化、防火分区重新划分、建筑物位置改变等修改。
  五、建设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工程检测单位《建设工程检测报告确认证明》,对其检测内容、数量和不合格项等情况作出说明。
  六、检测机构发现混凝土强度试件不合格,应当立即将不合格信息上传市钢筋砼构件质监分站。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本市骨干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砼非破损检测。
  七、市安质监督总站应当建立建材生产企业质量等信息系统,记录产品质量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质量记录良好的建材产品,在换领年度备案证明时进入绿色通道,并减少日常监督抽查、检测频率。反之,则实行重点监控,提高抽查、检测频率。
  八、各区、县建设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并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同时要重点监控,防止发生事故。
  九、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开展质量评价试点,促进本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高。
  十、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市安质监督总站应监督各项措施落实,必要时依法处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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