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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7 生效日期: 2007-05-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思政[2007]56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五月十七日

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助社会困难群体,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帮困工作正常机制,根据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基金是以政府投入和社会多方筹措相结合,体现救急救助、帮困、养老的专项资金,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安康基金的来源渠道: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安康基金专户存款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安康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安康医疗救助资金;
  (二)安康助学资助资金;
  (三)安康养老助养资金;
  (四)教育、计生、卫生、民政、人劳社保、残联等部门涉及扶持救助困难群体、扶残助残的各项资金;
  (五)捐赠人指定的慈善项目。
  (六)安康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安康基金救助原则:
  (一) 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二) 坚持公开、透明、便民的原则;
  (三)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救助支出以安康基金实际结存数为限。
  第六条 安康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项核算,统筹使用。成立区安康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安康基金使用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组成。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可邀请社会各界捐赠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
  应急救助事项由安康基金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审查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并在季度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在区国库支付中心设立安康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封闭式运行,专门用于安康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年末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在区慈善会分别设立安康基金银行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各种收入来源的资金,收入每月汇缴至安康基金财政专户,纳入统一管理。安康基金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本办法规定的救急救助、帮困、养老等支出,只支不收,支出时,根据审批情况申请资金拨付。
  安康基金专户由区财政财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捐款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专项收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安康专项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机构人员经费、工作运转经费等非救急救助性质的支出。

第二章  安康医疗救助

   第九条 户籍且常住在思明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安康医疗救助:
  (一)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三)身患重病,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安康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三)经领导小组确认,不应从安康医疗基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一条 安康医疗基金支出标准:
  (一)已经参保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生疾病住院时,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有效医疗费用部分,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的,可申请安康医疗救助,每次救助限额不高于个人自付有效医疗费用的80%,全年累计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按规定可参加前款列示的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的,发生疾病住院时,可申请安康医疗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且救助比例不超过有效医疗费用的50%。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救助对象的有效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安康基金结存情况等,经研究后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在审核安康医疗救助时应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各种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社会各界已经捐助帮扶的其他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有效医疗费用的认定由区卫生局负责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符合安康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申请安康基金救助时:
  (一)由本人或委托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住院医疗费结算单据(有效收费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等,由社区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的类别、患病情况、社会资助、各种赔付、有效医疗费用、安康基金结余情况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由区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六条 安康医疗救助对象发生大额救治费用时,因孤寡、重病、文化程度低等原因无法以本人身份提出申请,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或救治医院受托代为申请。对个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由救治医院按规定从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救治医院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安康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确实无法缴纳前期治疗费用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先行提出救助申请,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给予适当补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供医生住院建议、门诊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救助金由区慈善会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安康基金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接受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以不予救助的方式来处理;对经调查核实后,医疗救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局撤消其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医疗救助金。对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救助基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康助学资助

  第二十条 凡户籍且常住在思明区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安康助学资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就读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因经济困难可能辍学者。
  (二)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绝症)、家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可能辍学的高中(中专)、大学全日制学历学生;
  (三)家庭没有收入来源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二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一)在本市学校就读的本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5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本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6000元;
  (二)在本市学校就读的专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专科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500元;
  (三)在本市学校就读的高中(中专)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1500元,在本市以外的学校就读的中专新生,每生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在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就学仍然存在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资助。
  第二十三条 资助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由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资料;社区居委会要对资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助金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发放。

第四章  安康养老助养

  第二十四条 养老助养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以保障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和低保对象等困难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
  第二十五条 养老助养基金资助对象和标准:
  养老助养基金资助对象为户籍且常住在思明区的60岁以上低保老人、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和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及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确需助养的老人。
  以上老人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安康服务站等对老人的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估,确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后,每人每月由政府为其购买服务,确保每星期不少于4小时的服务时间,其中三小时家政服务,一小时医疗服务。
  同时,在有条件的社区,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日托服务机构,为社区的老人提供日托服务,并利用社区资源开展各类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对在社区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服务的机构,如该老人属于养老助养基金资助对象,政府可给予该机构适当补助。
  前款所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不高于同档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30%的困难家庭。
  第二十六条 养老助养基金申请、审批、资助程序:
  (一)由助养对象或委托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社会化养老服务对象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由社区居委会提出核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补贴标准,并上报区安康服务中心复核。
  (三)区安康服务中心根据街道审核意见,全面复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经批准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提供的服务费用,由提供服务的家政公司、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服务主体与街道安康服务站每月结算一次,街道安康服务站按规定对上门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区安康服务中心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安康服务中心根据审批意见,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相应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居家养老的家政机构通过公开招标、议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八条 居家养老医疗机构原则上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区卫生局要把社区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养老助养经费由区、街财政各承担50%,区级承担的部分通过安康基金专户直接拨付,街道承担的部分列入街道当年财政预算,并按审批确定的费用配套安排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医疗救助、助学资助、养老助养以外的其他安康专项资金暂不改变资金渠道、拨付方式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拟通过安康基金对指定慈善项目的捐赠,由区安康服务中心与捐赠人商定安康扶助意向书,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安康基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安康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由区民政、财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未纳入本办法救助范围的其他属于安康对象需要救助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救助。
  对已纳入安康救助范围的救助对象,因情况特殊,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对区爱心超市等扶贫济困平台在救助困难群众过程中出现的物品紧缺等运转困难,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从安康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资金只能用于补充生活必需品,不得用于机构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安康基金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安康救助活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将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思明区资助特困子女就学的暂行办法》(厦思民[2004]5号)同时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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