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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帮助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5 生效日期: 2007-05-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忻政办发[2007]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意见》以及省政府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实际,现就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狠抓落实,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推进
  农村信用社是我市最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形成了较多的不良贷款,严重制约了自身发展和对地方经济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顺利推进。当前,尽快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政策要求,按时、全部获得全市5.48亿元的国家扶持资金,事关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成败。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全市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把落实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确保尽早达到国家规定的政策要求,享受到中央的扶持政策。
  二、积极稳妥,多法并举,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办发[2006]95号文件要求,本着“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多法并举,依法办事”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对辖内联社提供的需要帮助清收盘活的不良贷款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帮助解决。
  1、对于过去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或其他部门和单位贷款形成的农村信用社债权,要限期清收。
  2、对地方党政干部以及公职人员的贷款,要按照省、市政府要求,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限期清理。
  3、对恶意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打击和纠正,对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落实债务,保全信用社资产。
  4、对债务不落实,手续不合规,历年积欠的贷款,可采取落实有效担保、抵押的办法,重新办理手续,落实债务。
  5、对市、县、乡、村生产经营不正常,处于关停状态的企业贷款,各级政府可积极帮助协调联社、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盘活:一是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补办房产、设备、土地手续,重新办理抵押,落实债务;二是鼓励优质企业兼并,按照“债随产走”的原则,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接。
  6、对乡村集体贷款,一是将贷款补办抵押担保手续,由村农业合作社或村农业经济开发公司承接债务,使贷款合规合法;二是将乡村集体贷款,采取先落实到当地有实力的村办企业,然后逐步清收的办法收回。
  7、对个体农户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对确实无力偿还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抵押、担保贷款;对利用“联保贷款”等形式取得贷款转借他人的要按规定给予制裁,并将债务落实到有能力归还的集体或个人。
  8、积极采用其他有效方式,如安排所掌握的实物资产(房屋、土地、山林等)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
  9、对已进入法律程序的贷款,已起诉的,受理法院按程序尽快审理、裁决;进入执行程序的,受理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积极组织力量采取集中执行或异地执行的办法保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10、对历年形成的呆账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大核销力度,以减轻政府及社会的负担。
  11、对历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各地还可借鉴外地经验采取“整体打包”“资产公司”“整体收购”等措施进行清理盘活。
  12、要积极支持信用社处置抵债资产,处理过程中的收费按省政办[2006]95号文件要求,给予优惠。
  13、对帮助收回和盘活不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当地信用联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部门主动,全力配合,加强对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推进改革的组织领导
  能否及早达到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要求,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位,不仅取决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也取决于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工作力度。为此,各县(市、区)要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组的统筹协调下,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信用联社既要立足主动及时汇报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又要立足自身,不等不靠,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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