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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3 生效日期: 2007-05-1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政发[20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建设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加快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完善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2.发展目标。到2010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达到50家,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100家;培育10个以上省级、国家级名牌农产品,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0%以上;全市70%以上的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收的60%以上来自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推进措施
  3.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集群。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对农户增收的辐射带动能力;鼓励有实力的农业企业灵活运用资本运营手段,以资产为纽带,对一些规模过小或生产经营困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兼并或重组,成立大型龙头企业集团;支持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创办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财团来我市投资创办农业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计划地培养企业家队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4.培育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围绕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协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定单生产、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到2010年,力争全市9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建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市60%以上农户进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其他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5.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以现有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围绕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场需求,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促进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聚,建设和完善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产业化程度高、经济实力雄厚的农业龙头企业兴办一体化种养基地,形成“公司+基地+工人”的模式,由企业长期租赁农民的土地,变农民为产业工人。产业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建立合同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股份合作方式,组织农民以土地、资金等形式入股,共同兴办基地,参与企业经营和分红。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为农产品基地标准化生产提供保障。
  6.强化农业产业化的科技支撑。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推广机构的合作,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优势农产品研发示范中心,搞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实施农业实用技术入户示范工程,搞好对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技培训,积极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农业服务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
  7.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完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由农业部门牵头,质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参照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和完善包括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生产过程和加工包装在内的技术标准规范。完善农产品质量检测监督体系。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检测中心,乡镇监测站,农业加工企业、农产品市场、超市检测室等,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网络。健全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严格农业综合执法,对农产品质量、农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追究制、监督考核制和例行检查通报制,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8.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制定农产品品牌培育规划,选择一批具有地方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进行重点培育。对国家和省认证、认可的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市政府给予奖励。引导涉农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等各类生产主体申请黄河口特优农产品商标注册,推进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依法保护农产品品牌。定期举办黄河口特优农产品宣传推介活动,积极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大型农产品展会。
  9.推进农产品营销现代化。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合理布局农产品市场,加快市场升级改造,强化市场功能。积极推行“企业办市场、市场企业化”新模式,多元融资规划建设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购销大户和流通经纪人等从事农产品流通。鼓励城市各类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市场配送农产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大中城市建立销售网络。鼓励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带动农产品出口和劳务输出。加强农产品物流信息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市场供求及价格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畅通农产品物流信息。
    三、扶持政策
  1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要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改扩建项目建设、基地建设、研发机构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及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等。对市外国家级等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其他工商企业来我市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要优先扶持。市预算内用于农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要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基地配套的水源工程、节水工程、农机推广等项目建设。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通过资信评估,对具备条件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搞好统一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的信贷业务由经营银行直接办理,执行优惠利率。对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出口产品定单和外商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发放贷款。对农业龙头企业集中收购农产品期间的流动资金缺口,金融部门优先放贷。人民银行对存量农业贷款和支农再贷款的调控管理,收回的农贷资金继续投向农业,并在新增贷款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农业银行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5%专项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发展银行对粮棉油及其他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贷款扶持。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扩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选范围,扩大农户贷款证发放范围,确保当年新增贷款的60%以上投向农业产业。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流动。鼓励农业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积极探索多种担保形式,在农业龙头企业之间进行相互担保。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
  12.落实税收减免返还政策。税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给予税收优惠。
  13.实行用地优先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新增非农业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用地,未固化且不占用耕地的,可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服务的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形式解决;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
    四、组织领导
  14.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推进力度。要充实和加强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市政府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列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认真进行督查。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贡献大、拉动农民增收强的农业龙头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贡献奖,鼓励其不断扩大规模,提高水平。
  15.建立健全农业龙头企业评级认证体系。建立由市农业局牵头,林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体系,负责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证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由各县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筛选后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考察、审核、认证。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淘汰制管理,市农业局对市级龙头企业每年监测一次,对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6.凝聚合力,整体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统筹组织指导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工作。各农口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供销、工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研究制订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农业产业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OO七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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