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7]5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全区古籍普查工作。从2007年至2010年,我区将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和定级工作。此项工作由自治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内蒙古图书馆具体实施,全区各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中学图书馆、档案馆、科研、文博单位、宗教单位(寺庙)和私人藏书机构要做好配合工作。全区各级教育、宗教、民族、文物、档案和科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普查结束后,由内蒙古图书馆汇总普查成果,建立科学规范的全区古籍目录和信息数据库。
二、建立古籍保护制度,改善古籍保管条件。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条件,建立《内蒙古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古籍收藏量较大、拥有珍贵古籍、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命名为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和全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重点投入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古籍书目数据库,加快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并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在内蒙古图书馆建立面向公众开放的古籍门户网站。
三、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对古籍保护工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四、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机构。建立由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档案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区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并设立办事机构和专家组,负责全区古籍普查和保护的组织、协调、规划和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普查、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全区古籍保护工作。
五、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文化、教育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要定期举办培训和研讨活动,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国际与地区间古籍保护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
20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