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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 2007-05-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重点企业:
  在总结分析2006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下达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控制指标
  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项27个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指标
  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五项合计)
  2、绝对控制指标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7)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指标
  (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2)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5)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
  (6)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
  (7)铁路交通百万机车总行走公里死亡率
  (8)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
  4、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指标
  (1)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企业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
  以上控制考核指标中,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和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铁路交通百万机车总行走公里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等8个指标为各行业和领域总体控制考核指标,不按地区分解下达。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二)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对各市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2007年各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由4项18个指标构成,控制指标的考核以总体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和重、特大事故起数为主,相对控制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总体控制指标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五项合计)
  (2)绝对控制指标
  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③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④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⑤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①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②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③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④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4)重、特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①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企业一次死亡3―9人事故起数
  ②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县级政府要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并接受县安全监管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及经费。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在抓好本级所属企业安全监管的同时,要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形成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3)各市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要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及经营网点。要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治理,采取相应对策、措施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大投入,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适时组织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4)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构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网络系统”项目安排,完善本地网络执法平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安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确保不走过场。
  (5)特大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瞒报、逃逸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要求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7)完成国家、省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
  省有关部门考核指标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重点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省属国有重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纺织等工矿企业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与其他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央驻晋企业中跨地区及对全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点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其他未与省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中央驻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的所属单位、省属企业非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由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年终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对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市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省有关单位及重点企业,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先进单位,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市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省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1.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市,分别奖励市人民政府30万元(其中市长、有关副市长每人5万元);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市,分别奖励市人民政府20万元(其中市长、有关副市长每人3万元)。
  2.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省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
  3.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评为先进单位的和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他省属重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4.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20名),每人奖励1万元。
  5.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奖励5-10万元,先进个人奖励1万元。
  6、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市、省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奖励制度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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