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0 生效日期: 2007-05-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纠风办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教督[2007]6号

各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促进全省教育健康、和谐发展,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
  按照省政府部署,2007年在全省城乡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并将此列入我省十二项民生工程。各地要扎实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从2007年春季开学开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的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坚决禁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教材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资金由财政按照“免一补一”的原则予以保障。信息技术教育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为“一费制”杂费收费项目,已纳入保障范围,一律不得再收取,同时从严控制借读生(借读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电〔2006〕40号规定执行);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收取包括各种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内的其它任何费用。
  教材费严格按照省颁教材目录由各地选用教材版本,按省物价局核定的安徽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据实收取(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教材费)。作业本费按原“一费制”规定的标准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02〕55号)规定执行,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二、进一步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
  继续深化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严禁以自费、旁听、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规定执行。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所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总数的30%以下;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择校生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执行。坚决制止同城范围内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拓宽录取渠道,严格执行并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皖价电(99)25号规定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行费字〔2000〕259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稳定高校收费标准
  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任何高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坚决打击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严格执行已明确的高校相关收费政策和落实各项收费管理措施,稳定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文件精神,不得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代收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要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依法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
  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已经审批的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加以规范。凡符合“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认定其民办学校性质,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范其办学。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一律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执行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中小学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或其它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五、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继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顶风违规违纪的乱收费案件;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各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的行为;严肃查处滥印、滥发教材、教辅资料和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行为;严肃查处高校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以及地方或学校越权制定、审批教育收费政策的违规行为。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各地要按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开展评选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工作的通知》(教监〔2006〕5号)要求,认真组织,严把质量关。各县(市、区)于2007年9月底以前开展自查自评,各市于2007年10月进行复查初审并按规定向省申报,省级检查审核拟于11月进行。已被省评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要继续巩固成果,再接再厉。各地要通过评选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的活动,树立正面典型,发挥示范作用,激励先进,弘扬正气,逐步形成依法治校、勤俭办校,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开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省教育厅
省纠风办
省监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附: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纠风办、监察厅(局)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审计厅(局) 、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办公厅,教育部部属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7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为指导,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严肃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教育乱收费的体系;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促进教育公正、协调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
  1.扎实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按照国务院部署,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加强对应承担资金落实到位、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村地区免学杂费后,除按原“一费制”相关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取消以上规定外的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要严格做到四个“决不允许”,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2.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
  各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2007年各地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工作方案,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总结推广一些地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好的做法、好的经验。部际联席会议将适时召开工作经验座谈会。
  3.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要继续坚持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明确清理规范工作进度时间表,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稳步进行。凡已制订工作方案的,要认真组织实施;未制订工作方案的,要抓紧制订;争取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要停止招生,严禁借“校中校”、“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
  4.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建立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的有关规定,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主要措施
  1.加强宣传和政策解读,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要围绕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坚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群众广泛宣传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进展、规范收费的正面典型和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工作机制和相应的价格管理办法。严肃查处教辅材料出版、发行、选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活动,整顿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减轻学生经济负担。
  3.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生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要按照报名学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4.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废止。
  5.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按学校隶属关系,未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6.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政策,继续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要将落实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的决定作为工作重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尽快制定印发《关于对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要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8.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要继续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各地要稳步推进,扩大工作面,严把质量关;工作进展缓慢的省份,2007年要做到早动手、早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实行量化管理,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