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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浙民区[2007]15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浙江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浙政令第232号正式颁布,将于2007年9 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提高依法治界意识
  《办法》是在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加强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举措。《办法》的贯彻实施,标志着我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又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今后进一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已勘定的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权威性、稳定性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浙江”的大局上来,不断提高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职能。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实施五周年宣传活动,制定宣传贯彻《办法》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宣传手册、墙报、横幅标语等方式,精心组织,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在全省上下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高潮,要使《办法》在界线附近地区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认真抓好《办法》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管界水平 《办法》内容丰富,专业性强,要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的意见》(综治办[2007]20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开展平安边界建设意见的通知》(民函[2007]97号)精神的有利时机,通过自学、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深对《办法》精神和内涵的理解,不断提高界线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管界水平。
  三、积极抓好界线管理制度建设,把《办法》精神落到实处 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制度建设是把《办法》精神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民区〔2007〕154号)要求,将宣传贯彻《办法》与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相结合,尽快建立“两图一责”制度、定期走访联系制度、边界纠纷应急处理制度、界线联合检查制度等多个配套的管理制度,以平安边界建设为载体,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形成以法治界,以制度管事,以责任管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界线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制度健全、档案规范,界线明确、界桩无损,信息畅通、责任落实,地区稳定、社会和谐”的目标。同时,各地也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办法》赋予的职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办法》有效实施
  《办法》的宣传贯彻是一项重要、长期而又细致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能,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界线管理工作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边界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平安边界建设工作机制。界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不断提高界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规范有序地向前发展。
浙江省民政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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