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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 2007-06-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理顺我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原则
  1、依法移交、人随事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职能移交,避免职能交叉;农机管理部门在依法将部分工作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时,原则上将相应农机监理编制和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
  2、积极稳妥、确保稳定。既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能和人员的移交工作,又要妥善处理好移交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移交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负责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登记、发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情况实施监督;农机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拖拉机的发牌发证、驾驶人考试考核、安全技术检验和定期检审工作。具体移交内容如下:
  (一)职能移交
  1、农机管理部门将目前承担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管理职能,拖拉机及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职能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移交前由农机监理机关登记发证的农用三、四轮运输车及其驾驶人档案,2007年9月30日以前,由农机监理机关移交给同级公安交警部门管理。
  2、公安交警部门将拖拉机的牌证管理职能移交给农机管理部门。移交前由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发证的各类拖拉机及其驾驶人档案,2007年9月30日以前,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给同级农机监理机关管理。
  3、移交前由农机监理机关受理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各类拖拉机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尽快处理结案;伤者未治愈出院、肇事逃逸后肇事者一时无法查明等暂不具备结案条件的交通事故,由农机监理机关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农机监理机关给予配合。农机监理机关已经处理结案的农机事故档案,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从2007年9月30日起,农机监理机关不再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等道路交通事故
  (二)人员编制移交
  职能移交后,农机监理机关原则上将相应的农机监理人员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2004年5月1日以前正式在岗在册的农机监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1、处级干部(含高级技术职务)年龄在48岁以下(年龄计算均以2004年5月1日为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的,调任到公安交警部门。2、科级干部45岁以下(含中级技术职务)、一般干部40岁以下、职工35岁以下(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004年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审合格,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合格的,移交给公安交警部门。职工移交后其身份不变。被调任和移交人员编制进行相应划转。
  2004年5月1日以前,属县市区农机局管理的在岗在册的农机安全员,按照属地原则统一下放到所辖乡镇政府管理,编制性质、财政拨款额度维持不变;协助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等安全管理工作。
  农机监理机关现有的离退休人员,仍由农机管理部门管理。要切实保障离退休金的足额发放,确保离退休队伍稳定。
  (三)经费划转和资产移交
  被移交人员经费由各地财政按相应标准从农机部门划转到公安交警部门, 2008年1月开始应当按照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经费保障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适当解决部分装备经费。职能移交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移交职能涉及的专用设施、设备也进行相应移交。
  三、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职能移交后,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重新核定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人员编制。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级别维持不变,人员编制由省农业厅、省编办、省人事厅调查研究后确定。所需人员从原有农机监理人员中调剂安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职能移交后,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设立相应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为了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郭开朗副省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戴军勇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农机局等单位为成员,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移交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以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发,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有关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解决移交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的核查、清理和移交等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在移交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不得乱发钱物。凡出现乱发钱物、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依纪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要增强移交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人员移交,必须严格按照移交人员条件、时间界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对全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借调或临时聘用人员,以及2004年6月30日以后违规调进人员,要按照湘发〔1999〕7号、湘办发电〔2004〕56号等文件精神,坚决清理清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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