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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检验检测机构,各控股(集团)公司
  4月份以来,全国冶金行业连续发生了3起钢水、钢渣倾覆或飞溅事故,造成惨重伤亡,社会影响巨大。初步查明,辽宁铁岭清河特殊钢有限公司造成“4.18”事故的起重机,为非专用铸造起重机。为加强吊运炽热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查隐患、补漏洞、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结合即将来临的高温季节安全监察工作,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以起重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本次整治工作的基本范围为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及易发生伤亡事故的其它起重设备。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是专用起重机,工作级别应为A6-A8级(依据工况而定)。
  2.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具备2套。
  3.可调速的铸造、淬火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应采取超速保护措施。
  4.吊运途经路线的下方附近,应无人员可聚集的场所。
  5.吊运炽热熔融的起重机的专用吊具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现场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重点普查、摸清底数、堵塞漏洞,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1.各控股(集团)公司,应组织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进行逐台排查,发现有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于6月1日前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各检验检测机构对已验收起重机的数据库进行排查,对可能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钢铁厂、铸造车间的起重机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的情况于6月1日前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受管辖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保起重机安全使用。
  3.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通知精神,对所属辖区内起重机械进行彻底排查,做到横向到  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4.各区、县特种设备协管员应积极配合区、县特种设备监察科,加强日常巡查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5.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立即停用;对需整改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专项整治的时间
  本次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6月10日。6月11日上午11:00前将整治的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和表格(见附件)上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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