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商建[2007]57号
各市(州)商务局: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为加强对典当企业的监管,促进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全省2006年度典当年审工作将于2007年5月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除2006年12月至今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外),都应当参加年审工作。
二、年审内容
(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
(三)典当企业财务状况;
(四)典当企业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
(五)典当企业当票(续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
(六)典当企业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
三、年审材料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典当行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述年审内容);
(二)典当行年审报告书(附件2);
(三)省厅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有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的公司章程;
(六)2006年典当经营情况表一、表二。
四、年审要求
(一)各市州商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组织企业开展年审工作。要指导典当企业登录《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为典当行的“许可证编码”,初始密码为“123”),进入“年审管理”模块,按指令填报“典当行经营情况年报表”。
(二)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地商务局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商务厅市建处。
1.违规对外投资或挪用资本金,超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
2.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典当行机构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未按规定擅自变更注册资本金、股东和股权结构;
2.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投资股市等);
3.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4.有故意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5.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6.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
7.未按要求在网上申报;
8.拒不参加年审。
(四)根据商务部商办建函〔2007〕34号文精神,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我厅在会计事务所自愿报名的情况下,经评审,确定9家会计事务所对全省典当企业2006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9家会计事务所名单(见附件4),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4〕25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五)各市州商务局务必于5月28日前将当地典当行年审工作总结、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汇总后书面上报省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