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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矿山开采等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08 生效日期: 2007-05-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忻政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减灾和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市矿山开采行业应对和处置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在矿山开采等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矿山开采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及严格安全监管等措施,有力促进了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但矿山开采的生产方式和作业环境决定了行业的高危险性,加上采矿业技术装备落后,改造资金缺乏,人员素质低下,导致矿山开采业事故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令人触目惊心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全市矿工投保人数和比例极低,即使有保险,获赔数额也很低。灾难发生后,面对亟待安抚的受害者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矿主,往往是由政府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进行无奈的“埋单”,不仅给事故责任人和受害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各级政府灾后处理带来了巨大压力,严重影响全市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由雇主(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下同)为其所聘用的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在按照一定的费率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后,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雇主)的业务工作,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致残或死亡,雇主根据劳动合同和有关法规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的一种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把本应由企业(雇主)承担的很大一部分责任“转嫁”到保险公司。因此,要扭转当前矿山企业事故多发势头,除了依靠行政手段,必须考虑使用经济手段,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政府救助负担,建立健全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恢复灾后生产生活秩序。这既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内在要求,更是构建和谐忻州的重要保障。
  二、大力推行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为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逐步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风险的有效管理。
  目标任务 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和社会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将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统筹谋划,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以在矿山开采企业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切入点,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等方式,大力发展矿山开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它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到2010年,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备、保险服务覆盖全面、突出事故预防机制的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发展目标,促进多方合作共赢。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实行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长期任务,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到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矿山开采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的落实必将在构建平安忻州、和谐忻州的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充分认识推行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监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全市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大力推行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保费用于安全预防的做法,加大事故预防力度和手段,促进全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各级、各部门要结合矿山企业复产验收、有关证照发放审验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四、强化落实,合力推进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部署、协调和指导工作,切实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把保险工作任务层层分解下去,落实到有矿山的乡(镇)、村,做到纵向到底;要做好安监、保险、新闻媒体、矿山企业等多方的协调督导工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度。
  (二)要加大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不积极主动的要及时进行督促。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掌握矿山投保情况,对不按规定参加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的各类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改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检查工作,考核内容列入矿山安全整治范围。同时,要针对各行业的特点,结合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积极引导其它行业参加保险。公安、工商、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活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高危行业、企业在我市点多面广,风险较大,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支持有一定实力、网络遍布、信誉较好、技术过硬、服务优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任务。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创新保险产品,研发适合市场需求,保障充分的保险新产品,根据不同矿山企业的风险状况、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的费率档次,利用费率杠杆,激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视安全管理、事故率下降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费率,反之则提高费率。二是要积极主动做好矿山开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做好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广泛开展保险咨询和防灾防损指导工作,改进安全生产、生活条件;三是要为矿山开采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承保理赔流程,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确保客户获得满意、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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