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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关于温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关于温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温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发〔2006〕49号)和《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现就我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原则,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主办会、自律管理、为行业服务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分开的重要精神和要求,紧密结合温州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市各级登记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建设,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三、脱钩的范围和内容
  (一)脱钩的范围。在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他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意见进行脱钩: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2.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3.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二)脱钩的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悬挂牌匾。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设立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5.编制分开。原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双重登记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或注销社团登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编制分开的,民政部门依法注销社团登记。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三)脱钩的要求。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域,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与已登记的其他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四、脱钩的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底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和《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领导,组建全市和各县(市、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召开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发动。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和各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牵头,布置相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和责任处(科)室。
  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系统行业协会进行动员,对脱钩改制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要求,并及时建立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对本系统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
  全市行业协会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脱钩的各项具体工作,近期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与脱钩工作结合进行。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底前)。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按拟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推进脱钩工作,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各行业协会应将脱钩工作与年度检查工作相结合,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牵头实施脱钩方案、协调相关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行业协会脱钩和年检工作协调推进。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8月底前)。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市本级、各县(市、区)脱钩进度的检查、督促和总结。要按领导小组要求加强对全市的工作指导,掌握动态、布置检查,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通报。
  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下发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汇总确认后,通过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向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事项
  (一)人员安置。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办理(见附件5)。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工作,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应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3.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规范化,具体制定办法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面向市场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推进脱钩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为保障脱钩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浙政发〔2006〕57号文的要求,建立温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房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和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并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区)要分别建立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
  (二)落实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实施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同步推进。具体脱钩工作由发改、民政部门牵头,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的政策性、行业性问题,并负责督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整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各自所属的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和规范工作。本着“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市本级行业协会由市各主管单位负责脱钩;隶属于各县(市、区)的行业协会由各县(市、区)负责脱钩。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及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三)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各行业协会要对照规范标准,自查自纠,加快实施“人、财、物”的全面脱钩,并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沟通工作,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和要求。各县(市、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本地、本系统完成脱钩工作后,于6月25日前形成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汇报材料,书面报送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四)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鉴于我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为顺利推进、如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此项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一是工作经费,考虑到在推进脱钩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开展组织、发动工作需要有经费支撑;二是宣传经费,开展政策宣传,编制简报等;三是奖励经费,对全面完成脱钩任务、经验收全面达标的县(市、区)及市级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四是扶持行业协会脱钩补助经费,对行业协会场地使用、人员聘用、财务独立及有关变更工作给予相应的补助。
  (五)建立工作组织体系。全市要形成自上而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组织体系,掌握脱钩动态,及时协调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负责搜集各县(市、区)和市本级各主管部门的脱钩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掌握实际推进的动态和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与下情上达,为各级领导小组决策和协调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当好参谋,并按时完成报表的收集和汇总上报(联系人:市发改委赵明,电话或传真:88968162;联系人:市民政局杨葛凡,电话或传真:88635896)。
附件:1.各县(市、区)近期主要工作

  1.各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和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于2007年5月11日前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处(科)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报送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见附件3)及说明分别于2007年6月25日前、8月25日前按上述途径逐级上报。
  3.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及说明,于2007年8月25日前按上述途径逐级上报。
附件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填报责任部门及处(科)室:
  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
  单位职务脱钩担任职务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联系人
  备注
  注:本表由各县(市、区)发改局、民政局和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填写,并请于2007年5月11日前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联系人:市发改委赵明,联系电话:88968162(含传真),E-mail:zhaom@wenzhou.gov.cn;市民政局杨葛凡,联系电话:88635896(含传真),E-mail:mjzzglj@126.com。  
附件3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进展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填表时间:
  2007年6月2007年9月
  行业协会总数
  应脱钩行业协会数
  其中:合署办公的
  会计合账的
  公务员兼职的
  兼任会长的
  兼任秘书长的
  其他兼职的
  已完成脱钩行业协会数
  其中:会员占本地区同业组织数20%以上的
  销售额占同业销售额50%以上的
  已注销(撤销)行业协会数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县(市、区)和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填写,于2007年6月25日前、8月25日前分两次报市发改委、民政局。县(市、区)和市本级脱钩情况由市发改委、民政局统一汇总后分别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2.联系人:市发改委赵明,联系电话:88968162(含传真),E-mail:zhaom@wenzhou.gov.cn;市民政局杨葛凡,联系电话:88635896(含传真),E-mail:mjzzglj@126.com。 
附件4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社团名称登记日期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联系电话/传真业务主管单位办公地址专职人员数内设机构数净资产(万元)会费及其他收入(万元)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市本级行业协会主管单位填写,于2007年8月25日前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县(市)、区和市本级行业协会情况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分别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净资产为2006年末数,会费及其他收入为2006年当年数。
  2.本表包括三类行业协会,即无需脱钩的、脱钩后和应脱钩而未按规定时间脱钩的行业协会,一并详细列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未脱钩的主要原因。此表可复制。
  3.联系人:市发改委赵明,联系电话:88968162(含传真),E-mail:zhaom@wenzhou.gov.cn;市民政局杨葛凡,联系电话:88635896(含传真),E-mail:mjzzglj@126.com。
附件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

  浙组〔2006〕49号
  各市、县(市、区)组织部、民政局:
  为适应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职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法》确定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指导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清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在册的行业协会名单及在行业协会兼职的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提供给组织部门,并于2007年底前,将清退工作情况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三、申请发起组建新的行业协会时,民政部门应在出具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中明确其性质为行业协会,并注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任何职务。组织部门在受理社团兼职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筹备批准文件,若其性质为行业协会的,应不予同意。
  四、民政部门在办理行业协会成立登记手续时,凡发现仍有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不予受理。待其作出调整后,再行受理和进入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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