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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务工就业且暂住在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农民的6―15周岁有学习能力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子女(包括被监护人,下同),适用本《意见》。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二)五城区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采集、统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6―15周岁子女的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和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民办学校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教师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申请子女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重新换签或新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申请子女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有关情况进行确认。
  (六)相关社区负责做好各自社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为子女申请到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学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于2007年5月9日―6月9日持以下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子女入(转)学申请: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及子女的原籍农业户口簿(含我市未征地农转居户口)等有效证件;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本人于2007年5月15日前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IC卡暂住证;
  3.在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务工就业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编号、免费发放,在务工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领取,重新换签或新签的有效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后,免费开具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二)持有《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于2007年6月7―9日到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非毕业年级子女申请转学的,还应提交户籍地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三)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就学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于2007年7月16日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信息进行公布。
  (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转)学工作于每年5―6月办理一次,学期中途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不接受毕业年级(即六年级、九年级)转学生。
  (五)在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初中学习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需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按市招委和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已办理《成都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并已在本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农民工子女,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区域内转学手续。
  五、其他
  (一)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以外的我市其他区(市)县关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身份确认、受理时间、办理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自行制定。
  (二)凡使用教育规划用地建设的民办学校,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一律纳入政府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安排。
  (三)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本市原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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