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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7]12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一季度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33%,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了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区县”、“平安社区”等活动为切入点,以“五整顿、三加强”工作为重点,通过宣传教育、抓好源头、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等措施,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遏制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2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实现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道路交通控制指标。
  二、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城市交通、农牧、安监、建设、市政市容、城市执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预防领导小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部署、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曹学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邵喜国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整顿驾驶员队伍,加强驾驶员管理。
  1、市公安局与市城市交通局要联合制定机动车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3年以内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或交换信息。市公安局每半年向市城市交通局提供一次驾校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肇事情况材料。市城市交通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半年考试总合格率低于60%的驾校和连续两次排序最后一名的驾校进行整顿。
  2、市农牧局要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处罚或记分处理、肇事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对考试合格率低于60%的拖拉机培训机构进行整顿。
  3、市城市交通局、农牧局要对驾校(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只收费不培训等问题的驾校(培训机构)进行整顿;对问题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和教练的准教资格。改进驾驶员培训工作,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实际道路驾驶培训内容。
  4、市公安局、农牧局要认真执行考试员等级管理、考试员考试权限等规定,加强考试监管,严格按照规定车型进行考试,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对违反规定或降低考试标准的,应组织整顿,对问题严重的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5、市公安局每半年将驾龄3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名单进行汇总通报。市城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要组织进行事故责任倒查与整顿,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整顿路面通行秩序,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市公安局每月要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合理调配警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路面管控能力;进一步发挥交通协管员的作用,加大行人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依法查处行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2、市公安局要加强对事故多发时段、路段和区域的管控,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216国道、312国道、103等省道和旅游景区景点路段的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对9座以上(含9座)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逢车必查,并做好登记,及时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疲劳驾驶、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市公安局、交通局、农牧局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把客车超员、货车超载、农用车载人、非法载客、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和无照驾车、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章占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整治的重点,做到严防、严管、严治、严惩。
  4、市城市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要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物品运输安全各项规范制度。公安部门要划定禁止危险品车辆行驶的区域和线路,严格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悬挂符合标准的标志,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标准,车辆运行时间、线路必须遵守限制规定,驾驶人、押运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资质许可,没有押运员不得运送危险物品。
  5、市公安局牵头组织交通、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空缺和合理情况、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减速带、路障情况以及城区道路的指路、限速、让行、事故多发点段标志进行普查,提出整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6、市建委要加强对道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设置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道路施工路标、路障和安全防护设施。
  7、市市政市容局要与建设、规划等部门加强静态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管理,统一挖掘道路审批;加强对区(县)占道经营审批的监督、协调和指导,规范区(县)经营性占道审批行为。
  8、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米东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会)要严格经营性占道审批,组织城市执法部门清理未经审批非法占道行为;要组织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物流集散地、货场、仓库的监督检查,确保源头装载符合要求。
  (三)整顿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市城市交通局要制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推进信用承诺制,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与经营资质和从业资格挂钩。对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输单位,坚决责令停业整顿。要制定措施限制各种形式的挂靠、转包经营行为,对只收费不管理的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坚决清出运输市场。
  2、市城市交通局、公安局要监督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和车辆定期保养、维修责任,杜绝不合格交通运输工具和不合格驾驶人员上路;严格执行车辆报废规定,加强车辆报废监管,杜绝报废车上路行驶。
  3、市城市交通局要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的管理,今后凡申请从事经营性运输驾驶从业资格的人员,一律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4、市公安局、城市交通局、安监局要协商制定对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公安部门要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较多的运输企业名单;城市交通和安监部门要依法追究运输企业的管理责任。
  5、市城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协商制定客货运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做好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6、市城市交通局对道路运输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依照企业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建立“黑名单”系统,便于企业及用人单位查询;对屡教不改多次违法、多次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驾驶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
  7、市城市交通局要鼓励运输企业对长途客运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等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8、市城市交通局要会同安监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存在安全管理混乱、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驾驶人交通违法率高等严重问题和检查发现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联合执法。
  9、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提取两项经济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整顿机动车双燃料改装企业,加强安全监管。
  市经委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机动车双燃料汽车改装企业安全规范,对申报自治区机动车双燃料改装定点资格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定点和资质管理挂钩;要与公安、质监、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双燃料改装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定点擅自从事机动车双燃料改装的单位,确保双燃料机动车安全、可靠。
  (五)整顿危险路段,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市公安局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属国道、省道的,由市公安局报告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协调自治区交通厅及时整治;属城市道路的,由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安监、交通、建设、市政、规划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整改路段和整改方案,由建设、市政部门组织实施;属区县管理的,督促区县及时处理。
  2、市城市交通局要研究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努力改变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严重匮乏的状况。
  (六)进一步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制。
  1、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政府(管委会)或市属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一年内发生2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政府(管委会)或市属部门,要在第2起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2、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区(县)或部门,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职责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超过安全生产责任状控制数量,以及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异地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次要以上责任的车主所在区(县)或部门,由市综治委、文明委、安委会、目标办按照各自的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取消有关责任人员当年的评优资格。
  3、实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死亡1―9人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异地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次要以上责任的,由市城市交通局会同市安监局进行责任倒查,对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以上责任的车主单位,由市安监局提交市综治委、文明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整改、撤销称号处理,没有称号的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各级政府及其公安、交通、农牧(农机)、安监、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村)、进户(以下简称“五进”),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创建活动,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2、各级宣传部门要与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开辟专栏,广泛进行不间断的专题宣传。市属电台、电视台、报纸要在黄金时间、重要版面每月至少播放、刊登1次以上交通安全宣传稿件。司法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交通部门要在客运汽车上张贴举报电话,公布奖励办法,鼓励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3、各区县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开展宣教活动,针对重点人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社区(村)、学校、单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安全法律知识,通报安全事故情况,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4、市公安局要做好交通安全“五进”活动的指导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价和表彰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创建“平安畅通区县”、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列入日常议事日程,成立预防工作协调组织,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整体推进,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及时研究解决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
  (二)加强沟通与协作。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尽快协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制度,使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查、指导活动,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因此,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思路和措施要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形成制度,成为我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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