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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4-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7]2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推进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我省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养路费征收政策,积极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交通部门要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积极协调,并认真研究征收政策,切实解决养路费征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财政、物价、公安、宣传、工商、税务、农机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标准。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黑交财〔1996〕133号文件规定执行,费率标准为15%,费额标准为每月每吨位200元。出租汽车公司车辆,带有出租性质的车辆,单位、个人或联户营运和出租的客车,要按费率征收养路费;其他车辆按费额征收养路费。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调整为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
  三、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或居住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车辆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挂车辆的劝返工作,督促或责令车主限期转籍纠正,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交通部门要实行首检负责制,对稽查到的外挂车辆,自当月起一律按我省标准征收交通规费,同时从次月起在我省缴纳交通规费。对于主动回迁的我省外挂车辆在缴纳交通规费时可采取包缴方式征收。
  四、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受减征、免征待遇,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再减征、免征养路费。对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只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暂免征养路费;对公共汽车(电车)公司的个体挂靠或承包、租赁的营运车辆以及参加城市联运的车辆,暂按费额的30%征收;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车辆、救护车辆限定数量减半征收;对驾驶学校只在训练场内行驶的教练车暂不征收养路费,对兼行驶公路的教练车减半征收;对已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交通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可实行包缴或全额征收。
  五、征稽机构对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车辆除补征应缴费额、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按照《黑龙江省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之规定对缴费义务人予以处罚。对已在本省内异地缴费的车辆,车籍地征稽机构不再补征应缴额30%的养路费。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罚款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和罚款。
  六、规范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计量核定办法之前,严格按照现行计量核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养路费计量标准。大型载货类汽车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按费额全额征收,20吨以上部分按费额折半征收;载货2吨以下(含2吨)的小型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合并计征,载货2吨以上的货车不再合并计征;半挂汽车,其牵引汽车按整车整备质量的1/2核定征收,其拖带的半挂车按全费征收。对在我省道路行驶的征收吨位不足的外省籍车辆,征稽机构要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按照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当月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对在我省道路行驶的外省籍车辆,其累计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由我省征稽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征收标准补征差额部分养路费。
  七、加强车辆的报停和票据管理。新增车辆可以办理报停手续,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视为无效票证,按规定补征当月养路费,由原征稽地予以退费。
  八、改进征收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征稽机构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征收方式,最大限度地为车主缴费创造便利条件。征稽机构专用车辆要手续齐全,按照规定办理相应减免手续。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业务流程、咨询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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