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梅地税发[2007]11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