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0 生效日期: 2003-06-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现将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门槛价”以上(含“门槛价”,下同)或未设“门槛价”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门槛价”以下的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外的项目,由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分别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统一负责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鉴于目前部门集中采购尚不成熟,部门集中采购业务要委托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接受监管。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实施前,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具体采购项目的实施申请,并接受全过程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按统一规定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所属单位采购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为了加强透明机制建设,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甘肃日报》、《西部商报》、《财会研究》、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各市(州、地)也可以在本地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系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市(州、地)财政状况不一,省政府授权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门槛价、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八、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目录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甘肃省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A、通用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电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 
  3.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办公家具和宿舍家具。 
  4.专用设备。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教学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梯、锅炉。 
  5.制装。 
  6.交通工具。轿车、卡车、越野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二)服务类。车辆维修、加油、保险,会议定点服务、银行代理服务、标准应用操作软件。 
  B、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对本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且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药品、计划生育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10万元以上(含IO万元)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本部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印刷、出版。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限额标准称为门槛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