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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磨盘山水库供水二期配水管网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8 生效日期: 2007-06-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法字[2007]14号

为保证在磨盘山水库供水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磨盘山水库供水二期配水管网工程建设临时用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临时用地范围:自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净水厂围墙起,途经香坊区朝阳镇先锋村、新发村、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监测站、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园艺分院至哈平路。征地宽度以土地现状勘界图坐标线为基准,沿净水厂围墙从西至东方向,左侧13米,右侧10米,总宽度为23米,全长为1.6公里的范围(具体范围以配水管网施工图为准)。
  二、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期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审批,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期间,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改变土地类别、现状;
  (二)转让、抵押土地;
  (三)改变房产用途或抵押房产;
  (四)挖建鱼池、打井、开荒、植树、搭建温室大棚。
  四、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应当补偿的,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地上和地下管线等设施,在配水管网施工时需要拆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七、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顾全大局,支持磨盘山水库供水二期配水管网工程施工建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香坊区人民政府、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磨盘山水库供水二期工程配水管网临时用地和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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