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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6 生效日期: 2007-04-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荆政发[2007]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鄂发〔2006〕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现就做好我市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方案附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提高环境质量水平。
  3、坚持淘汰与发展、治理环境污染与优化经济结构相结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坚持严格执法与有情操作相结合,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证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好关停企业职工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治理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城市污水为重点,努力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造纸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在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的造纸厂;在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在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结合我市庙湖治理工程和四湖流域专项整治,列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的造纸生产企业共28家,其中属于关停取缔的企业5家、限期治理的企业23家,分别涉及到荆州区、松滋市、洪湖市、监利县、公安县、江陵县等6个县市区。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以前关闭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各类立窑;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等落后工艺装备;2010年底以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型干法水泥热料产能比重提高到80%以上。
  荆州市现有水泥立窑生产企业8家,总产能为120万吨/年,全部分布在松滋市。结合我市实际,专项整治坚持“发展、转型、转产、关闭”的方针,实行分类分批整治。
  (三)小火电治理。按照湖北省关停小火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市小机组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正常供应和用热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确保关停目标的实现。
  (四)城市污水治理。“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市各城市污水处理率不底于70%。市城区2008年内建成草市3万吨污水处理厂、护城河污水生物处理工程、纺织工业园2万吨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2009年前建成城南2万吨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松滋市、石首市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2009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所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设收集管网等配套工程,必须政企分开,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火电、小水泥的清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于5月中旬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全面、准确上报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在当地媒体上对关停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法,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市环委会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各级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污染严重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二)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限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
  (三)严格依法执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小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以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国税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标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内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电力部门对到期限应关停而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安排发电计划,电网公司将其从电网解列,电力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
  (四)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县市全部要开征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开征或调整时间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属于关停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精神,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它类型企业,要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地要按照政府统筹安排、系统内部积极消化的原则,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
  (六)鼓励对关停企业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市发改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
  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认真考核,严格奖惩措施,推动工作开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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