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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6 生效日期: 2007-04-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掌握全市地税税源的相关经济税收信息,摸清税源底数,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22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规范纳税基础信息为重点的地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本次地税税源普查的范围为全市缴纳地方税收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二)时限。户源普查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31日;房产、土地和车船信息的普查期限为2006年度。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纳税户税务登记情况、应纳税种登记情况和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登记情况。
  (一)户源普查。全面清理未办税务登记户、未纳税户和假合资、假新建及走逃失踪户;核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疗机构等从事应税劳务、房产出租、内设三产等税务登记情况。
  (二)应纳税种普查。理顺企业内部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划分、收入核算,将其三产从二产中剥离出来。
  (三)对应税房产、土地、车船信息的普查。全面核实纳税人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使用状况、车船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做好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两个税种实施细则出台前的准备工作。
  三、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30日前)。成立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税源普查工作方案,动员部署全市税源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阶段(5月8日―7月31日)。以县(市)、区为基本普查单位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审核和录入。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1日)。汇总、分析和抽查税源普查情况,研究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税源管理机制。
  四、税源管理工作重点
  本次税源普查工作,要重点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加强综合治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税源管理工作,切实发挥税收政策促进产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
  (一)准确理清二、三产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由国资委、地税等部门联合,有重点地指导企业将主、副业剥离,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准确界定二、三产业收入,依法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1.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将其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为(运输、安装、咨询、服务等)进行剥离,依据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剥离后成立的企业从事运输、安装、咨询、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原企业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缴纳增值税。
  2.企业销售规定的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若拥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缴纳营业税;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3.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应从商场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缴纳营业税。
  (二)强化车船税扣缴管理,全面落实车船税条例。市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办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扣缴车船税的宣传、培训、监督等工作,确保车船税扣缴工作到位。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保险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市公安部门对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不予办理挂牌和年审手续。
  (三)完善土地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落实到位。
  1.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我市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土地划拨、出让、转让信息,以及已办证和未办证信息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实现与地税部门的共享。建立完善我市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切实摸清全市应税土地税源底数。
  2.市财政、地税部门要在省政府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标准公布后,尽快根据城市发展、区域规划和土地管理现状,对我市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划分和土地等级设置等问题进行调研、测算,提出调整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收管理工作力度。
  (四)加强配合,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一是建立土地、规划、发改委、建委、房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络化信息采集平台,系统全面地采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涉税信息。加快售房透明网系统建设,将全市房地产开发楼盘建设、销售信息纳入税源监控管理;二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全面推行房地产税收管理软件,定期采集房地产企业开发信息、销售信息和开票信息。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开具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的“票表比对”管理,实现对房地产开发环节税收的有效控管。
  2.完善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市房管、财政、地税等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尽快实现地税等部门进入房产交易大厅集中办理二手房交易涉税事项,完善我市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一体化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交易事项,堵塞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漏洞。
  3.做好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税务、公安、房管、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省地税局、公安厅、建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93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我市出租房屋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秩序,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协作机制,并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的精神,拨付专项经费,成立专业队伍,实现出租房屋的综合治理,
  (五)认真清理假新办、假合资企业。
  1.把好新办企业的税收征管入口。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严格审查企业(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对新注册企业权益性出资人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比例超过25%的和因城市改造等原因造成企业跨县(市)区迁址的,不得作为新办企业,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要求,正确界定国税、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范围。
  2.把好企业利用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时机骗取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关。对于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等工作,税务部门应提前介入,参与改组、改制方案的研究和实施,严格按税收政策规定进行操作,将改组、改制过程中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确定改组、改制和破产等相关方案时,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并将方案抄送税务部门。
  3.结合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清理假合资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待遇,并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六)切实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我市应办理税务登记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部办理登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发生房屋出租等应税行为的,应依法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对本单位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补贴、福利等,应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登记,并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普查工作由市地税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大力配合,市、县、乡三级联动,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的作用,共同搞好本次税源普查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主动协调、抓好调度;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全部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组织机构代码的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全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公安车管部门负责提供全部机动车辆登记的基本信息;交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船舶登记的基本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土地转(出)让审批等各项基本信息;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全部外资企业外汇资金汇入情况基本信息。上述部门要在5月底前采用电子数据形式将涉税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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