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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6 生效日期: 2007-04-26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资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为切实做好全省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环境保护局结合全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看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7部委《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负有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把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提高预防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的危害,努力促进全省企业经济全面协调、安全、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和谐青海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全省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在200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三、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加快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中央驻青、省属重点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四、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继续深化和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中央驻青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和预案编制工作南京现场会精神,加快编制和修订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省属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各企业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06〕2号)的要求,完善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提高预案编制质量。
  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高危行业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教育公众、提高能力,促进企业预案与政府、部门预案的衔接,不断对预案进行完善,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驻青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建立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救援队伍。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型矿山、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等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要率先建设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组建矿山和危险物品区域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7〕13号)的要求,依据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精神,各级政府、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安排应急管理专项资金,改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救援队伍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做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七、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和相关政策措施
  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以及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自觉服从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依法按程序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费用,建立健全自身应急管理机构,加大投入,全面提升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应急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工作,指导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出资人职责,要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企业应急能力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和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各企业要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企业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的联合攻关。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建立完善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省安监局
省国资委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环保局
二00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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