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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营使用假药天蚕镇痛片涉案单位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1 生效日期: 2007-07-21
发布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公布了13非法添加双氯芬酸盐“天蚕镇痛片”的批号(详见附件),截至目前共有32批标示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生产的“天蚕镇痛片”被判定为假药,其中有10个批次假药流入我省,9个批次涉案假药被依法查扣。
  为依法处理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天蚕镇痛片”,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涉案单位经营、使用“天蚕镇痛片”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情形的,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依法处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依法处理。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依法处理。
  二、对检查发现违反《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 条规定,不能提供所经营产品《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存在伪造、变造进口药品证明文件;以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实施处罚。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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